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靈修短篇] 羅馬書:恩典之下

讀經: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 6:12-14)

基督徒歸入基督耶穌的死,並與基督耶穌復活的形狀聯合,就不再擔心需要面對永遠與神隔絕的結局。但這並不代表罪性的本質就此離我而去。事實上,罪性仍在,我這個必死的身體就是證據。換句話說,基督徒仍然面臨到要如何與罪共處的問題。

今天的這一段經文,有兩種可能的解釋。一種是律法之下的解釋;一種是恩典之下的解釋。當然,前者是錯誤的解釋,後者才是正確的解釋。

許多時候,我們會以為保羅這邊是針對基督徒的行為。我們以為他的意思是,你今天已經在恩典之下,所以你不要再順從自己的私慾去做壞事,例如作弊、說謊、看A片等等;你應該要將自己獻給神,要誠實、正直、不要太早交男女朋友。這,就是律法之下的解釋。

什麼叫作律法之下?不是只有犯律法,才叫作在律法之下。不是只有殺人、姦淫、偷盜、做假見證,才叫作在律法之下。如果你以為你的行為很好,你穩定聚會、奉獻、在教會服事,沒有說謊,沒有奉子成婚,都證明了你是好基督徒,這也是在律法之下。在律法之下,指的是將律法當作判斷的標準。不論你在律法這個標準之下是好是壞,都是在律法之下。

我們知道律法乃是叫人知罪的(羅馬書3:20)。當保羅說:「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的時候,他的意思是:不要再把那個叫人知罪的標準拿出來,當成判斷自己和別人的標準。律法作為標準,只會使人順從自己身子的私慾。因為,律法將人的罪顯明,卻無法救人脫離罪。律法只會證明所有人都是不義的,如果你還要用這個證明不義的標準,豈不是將自己的肢體送去定罪?

法利賽人是最好的例子。當法利賽人活在律法主義底下的時候,靠著律法他們順從自己的私慾,就是自我滿足。當我倚靠律法,而不倚靠恩典的時候,我就好像有一個集點卡,每集一點,我就越開心;我的優越感,來自於我的點數越來越多,比其他人集得都快。並且,當我用律法來判斷周遭的稅吏、妓女時,我就成了不義的器具把他們獻給罪。意思是說,我沒有要領他們到神面前的意思,只打算使他們定罪,要證明他們的不義。

但是,基督徒是以恩典為標準。保羅說:「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只有在基督耶穌裡的人,能夠以恩典為標準。因為,我們是嚐過天恩滋味的人。當我們眼中看見恩典的時候,罪就不在我們的生命中作王,因為律法的標準已經失去了它的挾制力。當基督徒堅持恩典的標準時,他就是將自己獻給神。因為當我們活出神恩典的時候,我們每一個肢體就見證神,領人到神的公義之中。

活在罪中,以律法為標準,我們的存在就是為了定罪,為了證明不義;活在基督裡,以恩典為標準,我們的存在就是為了見證神的恩典,領人進入公義。

回到第6章一開始,保羅問:「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羅馬書 6:1)」我們就發現,一個基督徒已經在罪上死了,已經藉著基督耶穌的死與復活脫離了律法的挾制時,是不可能透過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的。因為,當我真的進入神的恩典之中時,我就已經不在罪中,不在律法之下了。神恩典的顯多,就自然與仍在罪中一點關係也沒有。活在恩典之下,就是基督徒與罪共處的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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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但如今藉著我們救主基督耶穌的顯現、纔表明出來了。他已經把死廢去、藉著福音、將不能壞的生命彰顯出來。 (提摩太後書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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