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靈修短篇] 羅馬書:罪的真實

讀經: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馬書 5:12-14)

講到「罪(sin)」,一般我們比較容易想到的,是犯了什麼規條,違背了什麼法律。但是,聖經在講「罪」的時候,並非指著犯規或違法,而是指著「得罪(sin against)」神。我們不應該把重點放在「行為」或「事件」,而應該放在「關係」和「對象」。

當聖經講到神頒給摩西的律法時,並不是在講隨便一個法律的規範,而是在講神所頒布的標準規範。一般來講,除了獨裁之外,法律的目的是要規範社會秩序,而不是要測試人們是否對立法者忠心。因此,當發生違法的時候,我們不會認為違法者是衝著立法者而來的。所以,犯罪,指的是行為應該要受到批判,而不是和立法者的關係應該要受到批判。

但是神的律法不一樣。神的律法,除了規範行為之外,真正重要的目的乃是要表現出我們這些受造的人,確實是順服創造的神。因此,當我們違背神的律法時,重點不在於行為,而在於行為背後那個不把神當一回事的心態與動機。神作為造物主,這是祂理所當然的權利。因此,在聖經中,「罪」是指著人在與神的關係中得罪了神,而不是人的行為沒有合乎律法的標準。

因此,當聖經說我們都是有罪的時候,指的是所有的人都處在一個得罪神的光景之中。縱使沒有律法,這個事實依舊存在。但是,如果沒有律法,我們就無從得知自己是有罪的。若不是神親自頒布律法給猶太人,我們就無從證實人是得罪神的。因為,要說我不順服神,總得先有個什麼旨意來讓我順服吧?!

聖經告訴我們,人之所以會死,正是因為得罪了神的緣故。本來,亞當還沒有犯罪之前,因著沒有和生命源頭的神隔絕,自然也就沒有死的問題。但是,一但亞當違背了神的心意,順從了自己的心意之後,人就與生命源頭的神隔絕,死亡就成了罪的代價。因此,既然我們都會死,不論神有沒有賜下律法,都不會改變人都有罪的這一個事實。

那麼律法的目的是什麼?律法就是那個神的旨意,證明神的選民是有得罪神的。前面保羅已經提過了,律法的目的是要叫人知罪(羅馬書3:20)。這是神的恩典。律法不是要讓我證明自己是無罪的,是順服神的;律法乃是要證明我是有罪的,是不順服神的。為了證明人都是有罪的,所以神賜下律法,讓人可以意識到自己是遠離神,不認識神,不順服神的。

有人也許會問,這樣做很好玩嗎?讓人都看見自己在罪中很過癮嗎?

我們已經說了,不論有沒有律法,人都有罪,人都會死。但是,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這不是說沒有律法,神就不能定人的罪;這裡的意思是,沒有律法,人就沒有辦法確實地意識到自己與神的關係,是處在一個罪中的光景。神如果沒有打算給在罪中的人機會,祂就沒有必要和亞伯拉罕立約,也沒有必要賜給猶太人律法。

保羅告訴我們:「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因著一個人(亞當)的緣故,人都被圈在罪的底下;同樣的,因著一個人(耶穌)的緣故,人都要與神和好。藉著神恩典知罪的人,要看見神的大能是如何透過一個人(耶穌)將我們帶到神的面前。然而,那些拒絕相信神,拒絕承認自己得罪神的人,在末日要看見罪是從一人(亞當)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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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神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喫土。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 (創世記 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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