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凡聽見我這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把房子蓋在磐石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總不倒塌,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凡聽見我這話不去行的,好比一個無知的人,把房子蓋在沙土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就倒塌了,並且倒塌得很大。(太7:24-27)
如果我誤以為毛澤東是支持三民主義的,而衝進他們的場子裡高喊:「毛澤東萬歲!三民主義萬歲!」或是誤以為蔣中正是支持共產主義的,而衝進他們的場子裡高喊:「蔣中正萬歲!共產主義萬歲!」你猜猜看我的下場是如何?同樣的,如果有人信奉的是外在的行為,卻衝進耶穌的場子裡高喊:「耶穌是主!那些行為惡劣的都該定罪!」想要猜猜看這種人的下場是什麼嗎?
基督徒信仰的根基是耶穌。但信耶穌並非掛在嘴上就算數的。好比我說相信馬英九是支持台獨的,希特勒是愛猶太人的,或是歐巴馬其實是個黃種人,都顯示我並非相信馬英九、希特勒或歐巴馬,反而證明了我並沒有相信他們。因為我沒有按著他們的本質去相信,而是按著我的期望去相信一個我自己捏造出來的他們。所以,同樣以耶穌為信仰的根基,按著對耶穌認識的正確與否,也可分為盤石和沙土兩種。
人的外在行為,必然建構在其內心的信念,也就是其信心之所在。即便他想要掩飾那個信念,他那掩飾的行為也是出於想要掩飾的信念,因為這就是他信心的行為。好像我表面上對一個人好,背後可能有許多的可能,而這些可能就是我的信念。例如我真心喜歡他,所以對他好。或者對他好可以獲得某些好處,所以對他好。也有可能如果不對他好,會有不好的後果,所以對他好。總之,任何一個行為,背後一定有一個動機、信念。
基督徒的根基,立於對耶穌的信心。既然是信心,這個根基就不是立於外在的行為之上,乃是立於內在對於耶穌的信念之上。所以,外在同樣是信耶穌的兩種人,根基立在磐石上的,表示他內在對於耶穌的信念是正確的;根基立在沙土上的,雖然外面宣稱是基督徒,但內在信心並非立於真正的耶穌。
既然根基是立於內在信心之上,教會這房子的建造,就必須建立在對耶穌有正確的認識之上。不論是傳福音給未信之人,或是基督徒彼此建造,所有的焦點,自然會放在對於內在信心的追求與建造,而不會放在外在行為的判斷與要求。也就是說,蓋房子不是問題,問題是根基是磐石或沙土?保羅也說:「我照神所給我的恩,好像一個聰明的工頭,立好了根基,有別人在上面建造;只是各人要謹慎怎樣在上面建造。(林前3:10)」所以,根基:對耶穌有正確的認識,是一切的前提。
但是,人對應自己的內在信念,都當然地會有外在的行為產生。所以,建造於耶穌這根基之上的信心,當然也有其必然產生的外在行為。保羅的書信中,不論是羅馬書、加拉太書或以弗所書,前半都在論述耶穌這內在信心的根基,後半則全部在闡明根據這內在信心而活出的外在行為。前半,就是立好了根基;後半,就是在上面建造。羅馬書分界為12章,加拉太書為4章,以弗所書為4章。
耶穌做為基督徒內在信心的根基,和非基督徒的不同可以從下圖(圖一)中區別出來。信耶穌的人在意的是內在信心是否正確地建立在耶穌之上。而外在行為是內在信心的反應,並非基督徒追求的標的。反過來,非基督徒的內在信心建立在自己的標準之上,並且在外在行為的層次上判斷他人,並且據以要求他人行為要符合其標準。長久下來,從人群中勝出的標準判斷,就成為法律和道德的標準,並且被當成真理。但舊約聖經中,神頒布的律法人都已經無法遵守,人又憑什麼用自己定的標準來判斷他人?
在教會裡的信息,當然也不外乎是關於內在信心和外在行為兩種。真正認識耶穌的,信息必然建立於關乎耶穌真理的內在信心之上。縱使講到外在行為,仍舊必然地不斷回到這內在信心之上。因為,既然說基督徒的外在行為是對於其內在信心的反應,基督徒的外在行為就不可能單獨存在,獨立於對耶穌的內在信心之外。
但是,不真正認識耶穌的信息,是不可能正確地連結回到信耶穌的內在信心之上。這一類的信息,通常只會不斷地要求信眾要有外在行為。信息內容千篇一律的告訴信眾:「信耶穌的人,就應該要這樣,應該要那樣。」但如果問到為什麼信耶穌的人應該要這樣或那樣,不是答不出來,便是給了耶穌以外的世界觀標準(道德、律法)等作為答案。
我嘗試各種方式找牧者的講道,找遍了我覺得台灣比較有規模的教會,聽了看了很多台灣知名牧者的信息,但鮮少有信息是關乎耶穌的內在信心。而根據我對2012年下半年聽的每一篇信息的統計顯示,耶穌信仰的論述一次也沒有出現。耶穌二字的出現很多時候只是「從我信了耶穌之後」、「我們信耶穌的人」或「禱告是奉耶穌的名求」的句子裡面才出現。
這樣的信息,究竟和耶穌這基督徒信仰的內在信心有什麼關係呢?我發現,他們好像都覺得信耶穌這個前提已經滿足了,所以只需要論述信耶穌之後會有的外在行為就好了。好像保羅的根基都立定了,這些人不過在上面建造罷了。果真如此?
如果外在行為是內在的信心的反應,要論述外在行為卻不提及內在信心幾乎是不可能的。就好像你支持或反對蓋核電廠,再怎麼樣膚淺,也必然會論及內在的信念吧?難道面對別人的詢問,你除了我就是支持,或我就是反對之外,完全沒有任何的內在信念可言?如果台電面對安全的質疑,永遠只說「核電廠就是很安全」,會有說服力?但是,我絕大多數時候聽到的信息,不論是那些外在行為的要求,或推敲其背後的內在信心,對照我對耶穌這內在信心根基的認識,卻是怎麼也兜不攏。也就是說,我這幾年所聽到的信息,它們的背後的內在信心,和我的內在信心,不是同一個內在信心。
舉幾個例來說,耶穌告訴我們:「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太5:27,28)」在我聽到的信息中,解釋是這樣:耶穌要求我們連動淫念都不可以,所以我們要努力訓練自己不能動淫念。從外在行為層次來看,這屬於相當高超的道德標準。往內在信念推導,其信念為基督徒不可以有淫念,這是耶穌的命令,我們必須努力做到。但如果從耶穌講話的前後文來看,耶穌的意思是:沒有人可以靠行為稱義,你如果想要學法利賽人一樣地在守律法上下工夫,如果不找著對於耶穌赦罪之恩的信心,那你再怎麼樣在淫念上面努力,仍舊是要下到地獄去。
同一個講員還做過這樣的見證。他年輕的時候參加了一個教會辦的營會,營會中有背聖經的活動,背得一字不漏時可以獲得一個小獎品。他背完的時候得到了那個小獎品,但是回去才發現背錯了一個字,但是沒有被發現。之後他把小獎品拿回去,表明他不應得這個小獎品。誠實本來是件好事,這並沒有問題。但講員說,他拿回去之前良心不安,拿回去之後,他就確定了他有救恩。這樣看來,原來他的救恩是建構在行為上,而不是在信心上。他以為基督徒得救是靠著行為,但聖經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2:5)」這個講員內心信念無法回推至耶穌,仍在罪的舊人之中。他或許以為自己得救了,但其實信得並不是耶穌。
另外,聽過有個講員理直氣壯地提到幾年前台灣一場全國早餐禱告會,是要和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一起早餐禱告。教會界有不少的牧者準備要去參加,而這個講員很自豪地說他當時寫了一篇文章斥責這些牧者,因為張俊雄是一個在婚姻關係上有罪的人
,所以教會牧者不應該和罪人一起禱告。其信息中的外在行為有二:一、基督徒的婚姻行為上有問題就是罪;二、基督徒不可以和婚姻行為上有問題的罪人一起禱告。推導其內在信心,可知其關於婚姻之信念亦是以道德標準為出發,而禱告則是以自義為出發。
關於這樣的信息,讓我想到了耶穌在約翰福音四章的時候碰到的撒瑪利亞婦人。這婦人的外在行為,也就是她婚姻上的混亂,是個事實,但耶穌看的是婦人的靈魂,並非婦人在婚姻上是如何的不乾淨,並因此主動打破猶太人的界限去和一個外邦婦人說話。而我另外也想到耶穌在路加福音18章中,關於法利賽人和稅吏的禱告的比喻。稅吏在猶太人中是貪財且背叛同胞的人,神卻反倒比較悅納他的禱告。最後,約翰福音8章那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耶穌對她說:「我也不定你的罪。(約8:11b)」我好像可以聽見那個講員斥責耶穌的聲音了。
也許有人還是要問,那基督徒婚姻行為上就可以隨便嗎?再一次講,內在信心會反應出外在行為。如果你真明白在在耶穌裡建立的信心根基,就不會再問這樣的問題了。任何婚姻上的「不潔」都是出於內在信念的私慾(舊人;不順服神而順服自己的情慾),如果你的內在信心已經脫去了舊人,又何來婚姻不潔?如果你婚姻不潔,需要的不是外在行為的改變,而是內在信心的建立,回到神赦罪之恩裡面。又怎麼會有「婚姻不可以不潔」的教導?
(保羅說要將娶了繼母的人趕出去,不是因為外在行為,而是因為內在的不信。所以才會說將他肉體(私慾)交給撒但,使他靈魂可以得救(林前5:1-5)。)
其實,如果把兩個講員的例子合起來看,基督徒要操練到不動淫念,只要動淫念就是犯罪、犯姦淫,而基督徒不可以和淫亂的罪人一起禱告,那到底還有多少人有資格禱告?更遑論一起禱告了!真要照這樣的標準,這世界上恐怕一個基督徒都沒有。那耶穌到底是來哪遭的?
這些例子並不是特例,而幾乎是普遍的信息。還有很多類似「信了耶穌後脾氣變好,而脾氣的好轉,就是耶穌的馨香之氣。所以我們信耶穌的都要努力讓脾氣變好。」信了耶穌脾氣固然會變好,脾氣變好可不一定是因為信耶穌。所以,脾氣(行為)變好如何做為耶穌的馨香之氣?馨香之氣是內在心志的改換一新,不是外在行為上的轉好。
你問我有沒聽過不是這樣的信息,有沒有例外的?有。有些講員,有時候他們的信息雖然沒有提到以耶穌為根基的內在信心,但是從他們關乎外在行為的信息往回推,無法判斷究竟講員的意思是出自於新人或舊人。也就是說,他講了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於外在行為會重疊的部分,但因為沒有在信息中揭露其內在信心,因此無從判斷。或是他們有強調這不是靠人的努力,卻又沒有講那到底是要靠什麼?
最後的例子不是講台信息,而是整體教堂會眾的外在行為。多年前的一次跨年禱告會,在跨年倒數前在會堂中播送新聞台的轉播準備倒數時,新聞台剛好採訪到當時某位基督徒立法委員要去參加化妝晚會的途中,記者問她新年願望是什麼,她回答希望阿扁下地獄。當時在跨年禱告會的會眾中,響起了哄堂大笑和拍手叫好。這背後的內在信念,和對耶穌信心是不可能相關的。
基督徒的信仰建立於所有人都犯了罪,都要下地獄。而耶穌愛我們,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保羅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5:8)」之所以會咒詛阿扁下地獄,其背後的內在信念,唯一的可能是自義,有就是自以為靠自己達到標準,而有權利定人死罪。如果明白所有人得救都是因為恩典,就沒有人敢因為別人的行為而定他死罪。哄堂大笑和拍手叫好也是一樣,都是不信耶穌的外在行為表現。
或許你以為這是少數人。事實上,這樣的例子卻不是少數。最近有個虐殺二歲女童的犯人沒有被法官判死刑。這件事情在台灣社會上引起了眾怒。按著世界的標準,這人罪大惡極,判他死刑尚且死有餘辜。但許多基督徒也跳出來要求判這個人死刑。這樣的外在行為,其底下的內在信心,是建構在對基督赦罪之恩的認識及對全能真神的相信,抑或是憑著自己的好惡判斷是非和自以為義而理直氣壯的行為?
放下你對於政治的立場或個人對於善惡的判斷,阿扁也好,這個惡人也好,只要信耶穌,仍會得救;若不信耶穌,那他們和其他一切不信耶穌的「好人」&「壞人」結局本來就都是相同的,現在給不給他們死刑又有什麼差別?請注意,這不是一篇反對死刑的文章。我在說的是,如果你的內在信心是建立在耶穌之上,死不死刑不會是基督徒在意的點。你是否自義而定人的罪反而是應該在意的點。
主日信息沒講,主日學/團契/家庭小組也有教導耶穌的根基啊!
這是我提出上面問題時得到的回覆。主日學確實會教導「罪」、「耶穌」、「十字架」和「復活」等議題。但有教導這個議題,不等於對於議題的認知是正確的。畢竟,如果外在行為的信息無法回推至正確的內在信心,就已經證明了對於這些議題的認知是錯的。每當我提出這些信息是無法回推至正確的內在信心時,我得到的就是一個生氣的傳道人,斥責我所說的都是神學上的辯論罷了。或是一付我想太多的牧者,告訴我真理有他們顧著,他們說的就是真理。但真理不是神學上的辯論。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還在辯論就表示不知道。況且,如果這是個辯論,那不論對錯,還是應該存在一個可供論述的內在信心,不是嗎?又為何要生氣,然後透過把我的立場相對化(自己沒有論述,就說我的不過是眾多論述之一而拒絕回應),來顯示自己沒有錯?提出自己的論述不就好了?
一步錯,步步錯。多數人在「罪」這個議題上就已經錯了,所信的耶穌自然也就錯了。一般對罪的認知,就是行為上的不好。所以說謊、偷盜、姦淫、殺人都是罪。但與其說這是罪,不如說這些是罪(私慾)的內在信念所反應出來的外在行為。保羅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又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5:13)」也就是說,透過神替人定的這些標準(律法),人才能因為外在行為無法達到標準,進而意識到自己的內在是充滿罪惡的。因為私慾就是人憑著自己的意思判斷,而不順服神的判斷。
罪,就是不順服神。人犯罪是因為內心不順服神(圖二),而不是外在行為上達不到神的標準。人順服神就無罪,不順服神就有罪。但人不可能在外在行為的層次上,也就是律法上順服神。所以想要順服神,成為無罪,惟一的可能,是在「信」上順服。從亞當夏娃開始,人靠著自己分辨善惡,而不以神的標準為依歸,這就是人的罪。所以,耶穌厭惡法利賽人勝過稅吏、妓女,他說:「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5:20)」正是這個意思。若想要靠自己的行為勝過別人來稱義,那就別想進天國了。神給我們律法,我們若能在律法上全然順服神,本也是可以靠著得救。但就是因為沒有人可以守全律法,所以神才另外賜下救恩。
神知道我們因著從亞當而來的罪,不可能靠著自己的行為順服神。因為我們內在信念在本質上就是與神隔絕的(舊人),憑著人的私慾分辨善惡。所以神賜給我們耶穌,靠著「信」耶穌就可以被「算為」順服神的(新人)。因為耶穌自己是「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8b)」所以,保羅要我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羅12:1)」活祭就是雖然活著,卻如同已經死了。死了就不再有自己的意思(私慾),乃是全然的順服神,「信」耶穌
。內在信心從舊人變新人的改變,就是保羅所講的「心意更新而變化(羅12:2b)」,惟有如此才能體會(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12:2c)」。這旨意是神在耶穌裡的旨意,是真理的道(Word),也就是保羅常講的「福音的奧秘」,而不是神在你學業、工作、婚姻、家庭等等事情上面的旨意。
當然,很多時後我得到的回答是:「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來作為外在行為要求的根據。是的,但保羅也說:「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不以耶穌作為內在信心的根基,而在外在行為上想要守全律法的,就是犯律法的。而以耶穌為內在信心的根基,就因為領受神的愛而彼此相愛,律法就因此完全了。因為「神愛我們的心,我們也知道也信。神就是愛;住在愛裡面的,就是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約壹4:16)」未曾體會神在基督裡的愛,就不可能明白如何守全律法。這,並不是靠傳講外在行為的信息可以做到的。
保羅說:「不要效法這個世界(羅12:2a)」。約翰也說:「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約壹2:15b)」什麼是效法世界、愛世界?只要你追求的是外在的行為,不論行為多麼趨近完美,就是效法世界、愛世界。只要你不是對耶穌有正確的內在信心,就是效法世界、愛世界。因為除了信耶穌,根據這個信將心志改換一新之外,人未曾能離開屬乎世界的狀態,當然也就只能效法世界、愛世界了。有人問耶穌當如何行才是做神的工,耶穌說:「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做神的工。(約6:29)」原來,在神面前,人是不可能「做」什麼的。想要做什麼的,就是效法世界、愛世界。惟有人全然放棄自己,不效法世界,神就藉由這人顯明自己的工作。
雅各書說:「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2:19)」。耶穌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7:21)」你因為明白耶穌的信念而走進耶穌的場子嗎?還是你以為耶穌挺你的信念,而在他的場子裡面高喊你自己的信念呢?小心耶穌要對你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3)」
你,信耶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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