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麼。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纔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羅馬書 2:25-29)
保羅在這裡忽然提到割禮,並且將割禮與律法相提並論。一般而言,今天的教會一整個忽略割禮,畢竟已經沒有基督教會還相信受割禮的必要性。但是,忽略割禮的重要性,也成為今天的教會和基督徒偏離「信心」的主因。
如果你問今天的基督徒,我想絕大多數沒有辦法解釋「割禮」和「律法」之間的關係。事實上,我們不認為這兩者之間有關係。這是因為我們把律法單純地看成「行為」,並且認為「律法主義」是指著想要靠行為換取救恩。我們認為耶穌說法利賽人假冒為善,是指著他們想要靠著行為比別人好,在神的面前稱義。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律法與割禮之間並沒有關聯。不需要是猶太人,任何人也都可以靠著行律法,試圖來到神的面前稱義。
但律法並非單純的行為,律法乃是神與猶太人所立的盟約。除了受過割禮的猶太人和歸化猶太之人,其他人並沒有守律法的權利。因為,律法是神藉著摩西賜給猶太人的,摩西作為中保,猶太人靠著遵守神的律法,在神面前稱為神的選民。
猶太人之所以會領受神的律法,是因為有一個更早的盟約。神和猶太人的祖先亞伯拉罕立約,答應要賜福給他的後裔,使他們承受地土,成為大國(創世記15章)。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並要求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行割禮,作為與神立約的記號(創世記17章)。
割禮,是盟約的記號。重點在於盟約,而不在於割禮。除非你是因為相信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而受割禮,否則肉身上的割禮,並不會因此使你蒙福。神依約將亞伯拉罕的後裔從埃及中救了出來,將自己顯明給猶太人,作猶太人的神引導他們進入迦南美地。律法並非猶太人成為神選民的條件,而是猶太人蒙受神恩典的回應。因為相信神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所以遵守律法之約。
因此,遵守律法是受割禮者的權利。在神盟約之中的人民,才有守律法回應神的權利。當然,前提是你受割禮是因為相信第一個盟約。如果我並不知道,也不相信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盟約,單純以為作為亞伯拉罕血統上的後裔,做了受割禮的這一個動作,我就是神的選民,那麼律法會成為我的誇口。律法不是我為了回應神而存在的,律法便成了我向那些外邦人炫耀的存在。
但是,律法的用意,乃是猶太人對神盟約信心的回應。因為我相信神與祖先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所以我願意透過遵守律法來證明我心中只有祢這一位神。十誡的每一條,說穿了都是:除我以外,你們不可以有別的神。保羅說:「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他的意思是,猶太人如果想要靠著血統,靠著肉身上的割禮,就能夠在神面前稱義,那麼你必須是完全守住律法的人。因為,神施恩給你,你必須回應祂,證明祂在你心中。
我們知道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盟約,今天已經在基督耶穌裡面成就了。沒有一個亞伯拉罕肉身上的後裔能夠回應神。惟有基督耶穌作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大衛的子孫,完全的守住了律法,成為神與亞伯拉罕盟約之中所指的後裔。我們不守割禮,因為我們把它看成一種表面上的行為。但不守割禮的同時,我們也忘記了耶穌的重點在於使罪人聚焦在父神的身上。焦點並非得救的人,乃是施恩拯救的神。
不講神和亞伯拉罕立的約,我們要如何相信神,並且看見神的義從耶穌的福音中顯明(羅馬書1:17)?信耶穌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因為心裡相信耶穌是神盟約的實現,所以口裡承認基督是主;一種是口裡承認耶穌(肉身上的割禮),但卻看不見耶穌所順服的父神,也不知道該如何事奉神。兩種人表面上不易區隔,後者也未必意識到自己是後者。但差別在於,後者口裡承認之後,因為心裡未曾相信,所以也不知道該如何回應神,只能不斷地倚靠行為表現來討神喜悅;前者心裡相信之後,自然的會回應神的愛與恩典。耶穌說:「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 (約翰福音 13:34)」『我(耶穌)怎樣愛你們』,除了心裡相信的人之外,再沒有人能體會耶穌是怎樣愛了我們。而無法體會之人,自然也做不到照樣彼此相愛。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蒙福,神做到了,我相信也承認了,因此我們遵守耶穌的命令彼此相愛,作為我相信和承認的證據。並非我遵守律法/行為上表現出彼此相愛,所以我相信和承認。不論是舊約肉身上的割禮也好,或是新約心裡的割禮也罷,對神的「信心」是決定我們是否真受割禮,進入神永約之中的唯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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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弟兄阿、神既是這樣愛我們、我們也當彼此相愛。從來沒有人見過神.我們若彼此相愛、神就住在我們裡面、愛他的心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了.神將他的靈賜給我們、從此就知道我們是住在他裡面、他也住在我們裡面。 (約翰一書 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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