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靈修短篇] 羅馬書:神的信和神的義

讀經: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麼.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羅馬書 3:1-8)

神的真實,如果是因為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我就不應該因為我的虛謊而受神的審判。但神的真實並非藉著人的虛謊而顯明,神的真實乃是獨立於人任何表現的一個存在。換句話說,神並不需要人來襯托祂的真實、信實、公義。猶太人被神揀選,乃是要向世界上的萬國萬民見證這一位神。但猶太人自己不信神,以至於他們沒有完成這個使命。但這又如何?難道神必須要靠著罪人來突顯祂的了不起?

當我們把神從絕對的地位,拉到相對的立場時,我們就會誤以為公義是相對的。如果是相對的,則神「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就變成了根據某個客觀標準,神判斷了我是該受責備的。同樣的,「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就變成了根據某個客觀標準,神所遭受的指控,是不成立的。但如此一來,神並沒有權利降怒,因為祂只不過是標準的遵守者,而非標準的制定者。祂可以透過人的不義來顯出祂的公義,但他必須等候標準的制定者來降怒,而不能夠自己降怒。

如同你沒有說謊,但我說謊一般;正因為我說謊,你的誠實顯得公義。這是因為有一個標準叫做誠實,你做到了,而我沒有做到。但是,你並不因此有權利懲罰我,因為你並非標準的制定者,也沒有被賦予賞善罰惡的權柄。如果你因為我說謊騙了你而揍了我,你就是不義的;你並沒有權利因為我說謊而施行懲罰;你雖然沒有說謊,但你是揍人的。

但神是絕對的,祂並不受制於任何的標準,祂自己就是標準。若非如此,神要如何審判世界?有權利制定標準的,才有權利執行所制定的標準。

問題來了,人要怎麼樣認識這一位制定標準的神?我們或者可以知道這個世界存在著公義的標準,知道有一位神,如同保羅告訴我們:「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羅馬書 1:20)」又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羅馬書 2:14-15)」但這一位真實的神,制定標準的神,我們要如何認識呢?

神的真實,從神的信實和神的公義中可以看見。神答應亞伯拉罕的事情,因為祂是信實的,說到就一定做到。正因為如此,神的公義,在於祂做到了。換言之,我們要怎麼認識這一位真實的神?如果我們不知道祂答應了亞伯拉罕的事情,並且祂已經做到了,我們就不知道神是信實且公義的,就不認識這一位真實的神。

真實的神,自己就是自己的標準。祂審判人不需要另外靠著一個標準,不需要靠著律法。祂審判人,是靠著祂自己的公義。就是祂向人(亞伯拉罕)應許拯救,給自己立了一個標準,並且自己做到了,證明自己為義。人要想在神面前被稱為公義,惟獨相信這一位信實且公義的神。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羅馬書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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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哥林多後書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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