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之法。 (羅馬書 3:27)
如果神已經藉著耶穌基督顯明了祂的義,並且在顯明的同時,也稱從耶穌基督看見神公義的人為義,那些蒙神稱義的人就全然沒有可以誇口之處。
中文讀到「立功之法」和「信之法」容易讓人以為「之法」是說「的方法」。然而,原文中這裡的「法」並非方法,而是律法(law)。並且,和合本把「信之法」翻成「信主之法」,但原文中並無「主」一字。換句話說,保羅在問我們,人今天能夠來到神的面前,看見神的義,並被神稱為義,是藉著哪一套標準(law)?是藉由倚靠人表現的標準(立功之法)?還是藉由信的標準(信之法)?
基督徒今天之所以不會誇口,是因為自己所倚靠的,乃是「信」。我們倚靠的,是神答應拯救,而祂做到了,我哪裡有可誇的呢?如果我知道自己今天之所以稱義,乃是因為神藉著耶穌基督所作成的,我看待別人和自己的標準,就不會是靠著立功之法,靠著行為表現。因為,我自己如果不是憑藉著這樣的一個標準能夠來到公義的神面前,並且被祂稱為公義,我又如何能用這樣的標準來作為自己的誇口?
「信」是一個非常有趣的概念,它包含了「信實」和「信心」兩個層面。作為基督徒所倚靠的標準,更是神的恩典與奧秘。信心不是我相信,它就會發生;而是它會發生,所以我相信。換言之,除非我所相信的,確實會發生,我的信心就一無是處。信心有功效的前提,在於我相信的事情,它會忠心地、信實地發生。因此,「信」的兩層意義需要同時發生,它作為一個標準,才能使人靠著信之法稱義。第一層的意義,是所信的乃是信實的;第二層的意義,是我對它(的信實)有信心。
一個不能支撐我的地板,我相信它能支撐我,並不會使它真的能夠支撐我。我如果踩上去,就會摔下去。因為,我所相信的地板,並不能信實地支撐我。有功效的信心,是我知道這個地板能夠(信實地)支撐我,所以我願意踩在上面,倚靠它來支撐我。正確的認知/知識,是信心能夠發揮功效的前提。
如今,神的義藉由耶穌基督向人顯明出來。我們對耶穌的信心要能夠有功效,前提是顯明在我眼前的耶穌,讓我看見神的義。我們原是與神隔絕的罪人。如果我說信耶穌,卻沒有藉著耶穌而看見他的父神,我的相信就不是出於信,而是出於立功之法。看見神的,才是信耶穌的人;信耶穌卻仍未看見神的,就是打算倚靠自己的相信來到神的面前,而不是倚靠所信的耶穌。
信耶穌的人有兩種,一種以為相信耶穌,耶穌就會拯救他;一種是知道耶穌已經完成了他的救贖,所以相信耶穌。我們許多時候有一種迷思,好像只要我「相信」的「誠心」足夠了,事情就會發生。例如,我們以為只要我們一起為災民祈福,憑藉著大家的誠意,神就會做工。這,不是信之法,而是立功之法。只要我相信,事情就會發生。假設事情真的發生了,我們就有可誇的。我們可以誇口說:這是因為我的信心、誠意感動了天。
太多時候基督徒的禱告,不是出於信,而是出於立功之法。我們把自己的期待,預設成神應該要賜與的結果,並且向神祈求。然後,當事情真的按著我們的期待發生時,我們心裡就暗自高興:一定是我的禱告、服事、誠心、信心、奉獻討了神的喜悅,感動了神,所以祂聽了我的禱告。
但這不是恩典,乃是立功換取獎賞。惟有將我們的心轉向神,我們才能討神的喜悅。惟有看見神的主權,並知道祂賞賜一切尋求祂的人,不是出於行為,而是出於恩典,我們就知道自己毫無可誇。
那些信了耶穌卻沒有看見神的人,他以為自己的得救是憑藉著自己的相信,仍有可誇。基督徒今天能夠看見神,進入祂的義,是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凡看見神的人,都是有信的人,毫無可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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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兄們哪、可見你們蒙召的、按著肉體有智慧的不多、有能力的不多、有尊貴的也不多.神卻揀選了世上愚拙的、叫有智慧的羞愧.又揀選了世上軟弱的、叫那強壯的羞愧.神也揀選了世上卑賤的、被人厭惡的、以及那無有的、為要廢掉那有的.使一切有血氣的、在神面前一個也不能自誇。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如經上所記、『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哥林多前書 1: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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