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靈修短篇] 羅馬書:愛成全律法

讀經: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羅馬書 13:8-10)

在前一篇,保羅要基督徒順服在上掌權的,並且說:「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羅馬書13:2)」在世界上,在上掌權的人,他們所能夠管轄的範圍,是律法層次的範圍。他們唯一的作的,是規範什麼可以做,以及什麼不能做。換句話說,他們唯一能夠做的,是「定罪」。如同羅馬書3:20告訴我們「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一樣。基督徒為什麼能夠順服在上掌權的?因為,基督徒在福音之中,已經不被定罪了。因此,如果在上掌權的人也是靠神行善之人,基督徒自然不會與之衝突;但即便在上掌權的人,用他們的惡,要將在神面前稱義的人定罪,基督徒也知道自己在神面前站立得穩。如此一來,那抗拒在上掌權的惡行,在基督徒裡面是不應該會出現的。

不但如此,基督徒是超越律法標準的一群人。基督徒,是一群在「愛人」這一件事情上,不斷認為自己做得不夠的人。也就是說,只要我認為自己在彼此相愛這一件事情上做得不夠好,我就會不斷的去做到彼此相愛。一但教會真的成為一個彼此相愛的地方,律法和定罪,就不可能發生在教會之中。同時,抗拒在上掌權的這種事情,也不可能會發生在基督徒的身上。

為什麼?因為神的愛,基督耶穌替我們死在十字架上,成全了律法,我們今天才能夠從被定罪中得著救贖。基督徒並不是靠著我們在律法上完美而活,而是靠著神的恩典而活。同理的,惟有透過承擔他人的無知與罪惡,才能顯明基督的愛真的在我們的身上。也惟有真的不再計算他人的惡,那完成了律法的愛,才真正的與我同在。也就是說,因著神的愛,律法已經不再定我的罪。

在律法之下,當人與人之間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會試圖彌補對的一方,同時懲罰錯的一方。但是,當基督徒在愛中以為虧欠的時候,如果我們是錯的一方,就會承認而且承擔;如果我們是對的一方的時候,我們還是會承擔對方的錯誤並且饒恕他。因為,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我們贖罪,就是由對的一方去承擔錯誤一方的後果。

也就是說,只要我真的明白基督耶穌十字架的愛,律法就成了多餘的。因為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但我不只知罪,罪也已經赦免了。如今,靠著那赦罪的恩典,律法就完全變成多餘的。當然,前提是你真的看見了神的愛,接受了基督耶穌的恩典。因為耶穌是成全律法,並不是廢掉律法(太5:17)。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 神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親愛的弟兄阿、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約翰一書 3: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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