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在前頭,請不要看了標題,就自以為這篇文章是要說同性戀是野獸。這篇文章完全沒有這樣的內容。
「我思,故我在。」 -- 笛卡兒
同性戀是不是一個人權?在你要能夠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你必須先證明你自己是一個人,而不是一個野獸。為什麼?因為,第一,只有人才有人權;第二,只有人才能夠判斷什麼東西是人權,野獸則沒有辦法。
當然,你會覺得這個問題是廢話,你當然是一個人,野獸根本不可能看懂文字。且慢!你說不定只是一個看得懂字的野獸,只是你不知道而已。事實上,在我們釐清人和野獸之間的差別以前,你根本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不但如此,對於信仰進化論的人而言,人難道不是本來就是野獸中的一種?差別只在於人是高級一點的野獸罷了。
人和野獸
人和野獸的差別在哪?還是沒有實質上的差別,人不過就是比較高等的野獸而已?在西元五世紀的時候,奧古斯丁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了。為了要回答這一個問題,他先問了另外一個問題:「你活著嗎?」你要能夠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滿足三個關卡。第一,你必須存在。一個不存在的人,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第二,你必須活著。一個沒有生命的東西,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最後,你必須有思考和理解的能力。一個沒有思考和理解能力的生物,縱使牠有活著的事實,卻也沒有辦法判斷,然後回答這個問題。
那麼,請問,存在、活著,以及思考和理解的能力,這三項當中,哪一樣最高級?答案是思考和理解的能力。為什麼?因為石頭也存在,野獸也活著,但只有人類有思考和理解的能力。
這個時候,有些人要問,你怎麼知道野獸沒有思考和理解的能力?很多時候,動物看起來也很有智慧,能夠學習,也能夠解決問題。是的,這麼說似乎也是有道理。讓我們更進一步地來了解人和野獸的差異。
假設你和一條狗都站在一個鐵軌上,並且有一列火車正在快速的朝著你們過來,不用多說,假如你和那一條狗都看見了火車正在靠近,並且你們並沒有失去移動的能力,也沒有被限制移動的範圍,那麼你們一定都會盡快地離開鐵軌,以免被火車撞上。你也許會說:「看吧,人和狗都有思考和理解的能力,因為兩個都知道被火車撞到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因此需要趕快逃開。」
讓我們再來回想一下,當你和狗都看到火車正在靠近的時候,為什麼你們會逃開?第一,事實上有一列火車正在朝著你們靠近。第二,你們的眼睛看到了一列火車正在靠近,或許耳朵也聽到火車的聲音,身體也感受到火車靠近的震動。第三,你們都知道被火車撞到不是一件好事情。
這樣的解釋,請問一下你還滿意嗎?還可以是吧?好的,麻煩請你向那一條狗說明一下這三個構成你們要躲開火車的要件。請務必要讓狗狗聽懂,好讓牠可以運用這個新的理解,舉一反三地應用在牠的生活上。
人和野獸的差別,並不在於知道某些資訊,乃在於能夠理解領悟這些資訊背後所代表的意義,以致於能夠轉換成為知識,並且應用在生活上。如同我們一開始問「你活著嗎」一樣,因為你能夠思考並理解:一、你存在;二、你活著;三、你判斷了前面兩個不同但必須同時存在的要件,然後你能夠回答:「是的,我活著。」
簡單來講,野獸能夠知道「What」。牠知道「火車要來」,牠也知道「被火車撞不好」,所以牠會閃開。但是,只有人才能解釋「Why」。所以,人和野獸的差別,在於野獸只知道事實,並且能夠做出反應;但是,人不但能夠反應,還能夠加以理解、分析、判斷、應用、處理,並且進而建構在這些領悟之上,發展出許多應用。
同性戀和人權
雖然說人之所以不同於野獸,是因為人有思考和理解的能力,但是,我們也可以這麼說:當人不運用他思考和理解的能力,只用本能去看待事情的時候,他其實和野獸沒有什麼差別。甚至,他其實比野獸更糟,因為野獸的「What」是根據週遭實際的環境去決定的,但是人的「What」,如果沒有思考和理解,搭配一個明確的「Why」去做判斷時,卻是根據自己得喜好去決定的。
「What」應該是一種事實上的存在,而「Why」則應該是對此一事實有著符合真實情形的解釋。換句話說,答案不能是從我的喜好而來,必須是一種沒有人能夠改變,沒有人能夠左右的真理。也只有這樣,才能叫做思考和理解。思考,就是把事實加以分析;理解,就是對於這個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斷。既然說是正確的判斷,它就必須是不論誰來加以思考和理解,都應該要能得出的同一個答案。如同1+1=2,不論誰來,正確答案都不會改變。沒有人能夠說:「我喜歡1+1=3,所以我的答案要等於3,老師要尊重我的人權,不能說我錯。」
因此,「意識形態」說穿了就是一種被灌輸了某種「What」,卻沒有經過「Why」的理解而生的產物。例如,台灣的教育多半屬於填鴨式的教導,學生被告知許多的「資訊」,卻從來沒有人幫助他們去理解:一、應該要判斷資訊的正確與否,以及二、如何判斷資訊的正確與否。因此,大家就在教育的洗腦之下,活在意識形態之中,卻毫不自覺。台灣教育的失敗,在於把人變成了野獸,以至於許多人失去了人類特有的思考與理解能力。
我們現在處在一種所謂「後現代」的時代,這個時代的意識形態,就是「只要按著我喜歡的方式去過日子就好了」。然而,在上一個時代,所謂「現代」的時代,那時的意識形態,就是要按著科學、現代的「正確答案來過日子」。因此,我們不難想像,兩個時代的反差,會導致對於同性戀議題的看法上,有著極大差異。
對於贊成同性戀婚姻的人而言,他們主張這是同性戀的基本「人權」。從「只要按著我喜歡的方式去過日子就好了」的價值觀來看,這是「人權」似乎並不為過。對於反對同性戀婚姻的人而言,他們主張「婚姻」並不是「人權」,是有標準答案的一件事情,並非只要我喜歡就可以的事情。從人類的構造,生命的延續來看,婚姻應該要限於男女之間,也不是一個不能理解的說法。
兩邊的「What」都很清楚。問題來了,兩邊的「Why」在哪裡?
首先,我們必須搞清楚這個問題真正的命題是什麼。什麼意思?宗教人士反對的主張,是因為同性戀是「違反神對人的心意和設計」,或者是「違反家庭倫理」,這並不是「Why」,這是另外一個「What」。這個「What」正確與否,並不重要,因為它並沒有解釋任何事情。同性戀支持者主張「沒有神」,或是「神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按著自己的樣式,快樂地活出自己精彩的生命」,因此同性戀彼此相愛,應該要讓他們進入婚姻一樣,這樣的回答也不是「Why」,而是另外一個「What」。
換句話說,到目前為止,兩邊的爭議,其實是野獸之爭,並不是人類針對一個議題,按著人的層次在討論。事實上,兩邊按著自己預設的前提,各自認為真理站在自己的一邊。但這又更證明了兩邊都只不過是比野獸更糟的野獸。為什麼?因為他們一方面主張這個議題上有個真理,卻一邊認定了自己就是真理。但是,如果這件事情確實存在著一個真理,那麼真理就必須是一個獨立於自己之外的存在,是能夠論述的,也是能夠被理解的。主張有真理,卻同時又認定自己就是真理,就比野獸還不如了。
因此,人要能夠真正地在這個議題上找到答案,真正的命題是:「人權的定義為何?」當我們能夠找到定義人權的那一個真理時,我們就能夠判斷同性戀婚姻是否是一個人權。當我們根本不知道,無法理解,也不去思考究竟應該要如何定義人權的時候,不論你主張同性戀是人權,或是主張它不是人權,你的主張都是出於你自己的無知,出於你自己的意識形態。並且,當你這麼做的時候,你正在做一個野獸,而不是當一個人。
人權的定義
人權究竟是什麼?你知道為什麼人權越是高舉的地方,醫療訴訟就越是多,金額就越是驚人嗎?因為,當我認為我的健康是我的權利時,我就認為醫院和醫生有義務要提供令我滿意的醫療。是的,我的權利,必然會伴隨著你的義務而來。因此,當我主張權利的時候,你如果沒有盡到義務,就等於我可以告你,甚至於砸了你的診所,或殺了你這個侵犯我權利的醫生。
但是,說真的,與其主張醫療人權,要求國家、醫院、醫生要向神一般地能夠沒有失誤地把我的病醫好,直接主張「不死權」是不是快一點?人的生命既然是如此的重要與寶貴,人的快樂、幸福、美滿既然是如此地至高無上,我要能夠按著我喜歡的方式度日子既然是如此地絕對,那麼大家都不想死,我們是不是可以一起來向政府主張我們有不死的權利,要求立法院通過立法,人人都不能死?
「荒謬!」你說。是的 ,我也這麼覺得。但是,請你在思考和理解過之後,告訴我,「Why?」
因為,至少到目前為止,人人都會死,是「真理」。這不是你喜歡,或不喜歡,就能夠改變的事情。換句話說,「死亡」的發生是一個如同神一般絕對的事情,因此,和神作對,把「不死」變成一種人權,是完全沒有意義的一件事情。因此,「不死」就不可能是一個人權。
醫療一定要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它不可能是一種權利,因為醫生不是神,不可能保證效果。同樣的,得到醫療也不是一種權利,因為醫生不是神,他們不可能同時存在於每一個角落。醫療的權利,必須要在有限的資源,有限的空間,有限的時間,有限的人力之下,去定義。超過的,都不可能屬乎人權。
好啦,回到同性戀婚姻是不是人權的問題。真正的命題,是定義人權。要定義人權,請先把「神」請出來。凡屬乎神權的,它就不可能是人權。那麼,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正反兩方的論述。反對同性戀的,主張同性戀婚姻「違反神對人的心意和設計」,或者是「違反家庭倫理」,那麼,他們應該要能夠論述同性戀婚姻「如何」、「為什麼」違反神對人的心意和設計(前提是先證明有神),或者違反家庭倫理。同樣的,贊成同性戀婚姻的人,必須要能夠:一、證明「沒有神」,或者,二、證明「神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按著自己的樣式,快樂地活出自己精彩的生命」。
把神搬出來壓人,其實兩邊都一樣。一邊是「君權神授」,神說不可以就不可以,不必管他為什麼。一邊是「天賦人權」,我說可以就可以,只有「人權」是絕對的,然後,只要我說是人權的,它就是人權。兩邊都一樣,只講了個「What」,就逼著別人買單。
但是,「神」,就是那個你認為「絕對」的真理,假設祂/它真的如此絕對,那麼他/它一定不會只是你的一個感覺或偏好,你一定除了「What」之外,還可以講出一個「Why」,並且把對方辯得啞口無言。他不一定會同意你,但至少他沒有辦法反駁你。
在沒有能夠證明你立場的論述出來之前,說真的,怎麼看兩邊都是在無知的意識形態之中,用如同野獸一般的方式,互相對立著。麻煩請先提升到人的層次再來對話,如何?
我無意貶低任何人,這只不過是按著邏輯分析得出來必然的結果。要當野獸,還是要當人,其實取決於每個人自己願不願意使用他的大腦去思考和理解,還是寧願活在自己的反射本能之中。野獸只有「What」,人才有「Why」。雖然是人,卻堅持在沒有「Why」的「What」裡面互相爭鬥,難道不就像是野獸一般的野蠻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情願你死我活地玩零和遊戲,也不願意互相尊重地用人的思考和理解,來探討出一個只要是人都會,也都必須同意的結果?那麼,不是我把這樣的人貶低成野獸,而是這樣的人自己活的像野獸,而且還不自知。
我的論述呢?對不起,我一點也不想要管台灣的法律裡面,同性戀到底可不可以結婚,因此在這件事情上,我沒有打算論述。為什麼?因為,真認識耶穌的人,已經從這個爭議裡面脫離了。對於基督徒而言,這和律法、割禮一樣,已經不再是個需要處理的議題。我的「神」,我的「絕對」,不在這個議題的贊成,或反對的任何一邊。因此,當然是要留給那些他們的「神」是在這個議題上的人來論述,並且由他們來說服我應該要跟隨他們的神才是合乎真理的。
P.S. 這不代表我的神並沒有在同性戀的立場上面有祂的真理;但同時,我的神並不在乎那些尚未認識祂的人對同性戀的立場是否與祂一致。重點並不是你在某個立場上的主張與神相同,重點是你是否認識神,所以你知道祂的心意。換句話說,我的神要的,並不是你在某個有對錯的議題上面做出對的選擇,而是要你選擇祂。找到神,你就找到你應該要知道的答案,並且不會在意任何其他人與你的答案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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