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督徒看待同性戀的觀點,首先,它是一個專屬基督徒的觀點。也就是說,只要你不是一個真正認識耶穌的人,縱使你自以為是基督徒,也不可能同意這一個觀點。更不要說非基督徒,這一個觀點完全不可能得到你的贊同。一個人想要明白並體會這個觀點,成為基督徒是一個絕對必要的前提。
建立起這個前提之後,我們要能夠明白基督徒是如何看待同性戀這個議題的時候,我們首先要知道的是,關於「同性戀這個行為、狀態、人是否能夠被接受?」的這一個問題,真正的命題不是同性戀是否該被接受,而是「什麼是罪?」
如果我們不能夠明白什麼是罪,那麼同性戀和罪之間的關係,就沒有辦法被釐清。一方面,宗教人士和團體認定這個是罪,一方面同性戀的支持者認為這個不是罪,兩方不可能有交集。但問題是,我們根本尚未對「罪」的定義有任何共識,又要如何主張誰對誰錯?在對罪沒有定義的情況下,兩方都對,或者兩方都錯,其實也都是可能的,不是嗎?當然,我們等一下就會看到,兩方對罪的定義是一致的,然而和基督徒的定義卻不相同。
最大的問題乃在於,對於罪的定義,究竟應該由誰來決定?這也是為什麼我說,基督徒對於同性戀的看法,只有基督徒能夠明白。因為,基督徒對於罪的定義,來自於基督徒所信的神藉著聖經所講的。然而,只要你不是基督徒,即便這個定義是正確的,你也不會接受。包括以基督教為名的宗教人士和團體,只要他們對於罪的定義是錯誤的,他們就不會是基督徒。因為,沒有正確的認識罪,就沒有正確地接受耶穌成為他們的贖罪祭。這一個事實,就從這些宗教人士和團體反對同性戀的這個行為之中,反應出來,顯明了他們和基督徒之間,對於罪的定義,並不相同。
究竟什麼是罪?首先,基督徒主張人生來就有罪。這很重要,因為如果我們要主張同性戀這個行為是罪,我們就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人生來就有罪。如果同性戀這個行為使我有罪,那就表示「罪」是藉由一個人錯誤的行為而產生的。例如,我殺了人,所以有罪;或,我偷了東西,所以有罪。
事實上,宗教人士與團體,以及同性戀的支持者與團體,大概都是如此認知「罪」的。換句話說,兩方對於罪的定義其實是一致的。恭喜,我們幫兩方找出了他們對罪的定義。罪,就是做了不該做的事情。但是,顯然這並不能解決兩方的爭端。為什麼?因為他們對於同性戀是不是不該做的事情,沒有共識。換句話說,他們對罪的定義,在一個層次上有了共識,但是對於同性戀是否屬乎這個罪的定義,是一個不該做的事情,則沒有共識。而真正的問題就由此而生,兩邊對於罪的認知,建構在行為之上,就可以各自制定不同的標準,來規範行為。一邊就認為同性戀的行為是罪;一邊則認為不是。各自生出了自認為絕對的標準,就互不相讓。
對於基督徒而言,如果人生來就有罪,那麼罪就不會是藉由一個人錯誤的行為而產生的。事實上,基督徒對於錯誤行為的認知,不是「因為錯誤的行為產生,所以有罪」,乃是「因為有罪,所以會有錯誤的行為產生。」一個人之所以會殺人,是因為他有罪;或,一個人之所以會偷東西,是因為他有罪。
一個人之所會產生錯誤的行為,是因為他在選擇他的行為時,會做出錯誤的選擇。例如,有個傢伙停車檔到我的車,害我車子開不出去。我很生氣,想要刮他的車子,或洩他輪胎的氣。問題來了,在我的選項之中,哪一個是對的?哪一個是錯的?事實上,理性客觀上來說,我們都知道縱使他礙到我,並不賦與我刮他車子或洩他輪胎氣的權利。但我們也知道,我們的人生之中,這樣的選項不斷地出現,並且每個人都一定做出過錯誤的選擇,並且進而帶出錯誤的行為。
在避免過度論述的情形之下,「罪」,其實是人缺乏做出正確選擇的一種狀態。並且,不是說人沒有辦法做出任何正確的選擇。因此,有人能夠做出正確的選擇而不殺人,有人卻不行。而且,多數的人,在多數的情形下,重大的法律和道德的選擇,都可以正確。這裡要說的,對於基督徒而言,「罪」單指一件事情,就是「人缺乏對於有一個終極的選項做出正確選擇的能力」。
什麼「終極的選項」?就是宇宙世界中那唯一的「絕對」,人缺乏了看見有這麼一個選項,並且選擇這個選項的能力。這,對於那一個「絕對」而言,就是你得罪他的地方,就是你的罪。並且,因著缺乏選擇這個「絕對」的能力,人就不斷地找其他的東西,把這些其他的東西當成了「絕對」。因此,當人做出了把其他東西當成絕對的選擇時,你的罪就從你錯誤的行為當中被顯明出來。
當宗教人士和團體把「同性戀是錯的」當成絕對的時候,他們的罪就顯明出來了。同理,當同性戀支持者和團體把「同性戀是對的」當成絕對的時候,他們的罪也就顯明出來了。但是,我們也說過,除了基督徒之外,這種觀點是不可能被任何人接納的。因為,基督徒的「絕對」,乃是基督耶穌並他釘十字架。惟有進入這個「絕對」,才可能有這種觀點。因此,任何人想要明白並同意基督徒對於同性戀的觀點,必須先進入「基督耶穌的絕對」之中。換句話說,基督徒並不會干涉其他人對於同性戀的看法,也不會要求他們要同意。但是,基督徒會希望所有人都能看到那一個真正的「絕對」,以致於大家都能從這無解的迴圈中脫離,得著釋放與自由。
那麼,基督徒對於同性戀的觀點是?
要釐清基督徒對於同性戀的觀點,我們要問的,不是同性戀這個行為、狀態、人是不是因為做了錯的行為而有罪;我們要問的是:如果罪是一種無法做出正確選擇的狀態,那麼選擇同性戀,是否反應出這個罪的狀態?換句話說,不是「因為同性戀,所以有罪」,但是我們要問的是,既然人都罪,那麼同性戀是不是「 因為有罪,所以同性戀呢?」
基督徒說,「因為有罪,所以偷東西」;但我們不會說,「因為有罪,所以睡覺、吃飯、走路」。那麼,「因為有罪,所以同性戀」,是屬乎哪一種?
基督徒相信神創造了世界萬物。這一位「神」是基督徒的「絕對」,藉著基督耶穌向人顯明。聖經告訴我們:「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創世記 2:22-24)」。那麼答案很明顯,神創造世界萬物的時候,對於婚姻和性愛這一件事情,是把它限制在一男一女之間。所以,當我拒絕按著神的心意,而寧願按著我個人的喜好,做出與神心意相反的選擇時,我正在證明在那個絕對的神面前,我是有罪的。不是因為我搞同性戀所以有罪;而是同性戀的這個事實顯明了我在神面前是有罪的,是拒絕神的。對於同性戀而言,你真正必須面對的問題不是有些人不接納你,而是你有沒有接納神?
再一次回到我們的前提,對於一個不相信神的人,你不會也沒有辦法接受基督徒的觀點。不論你是宗教人士或是同性戀支持者,你都不可能同意這樣的講法。因此,問題真正的命題,並不在於你應該要支持或反對同性戀,尤其是對於同性戀而言,在你同意基督徒的「神」是絕對的之前,你根本沒有必要在行為上去改變你是個同性戀的事實。因為,縱使一個人沒有任何錯誤的行為,也不會改變他不願意,也無法選擇「神」的這一個事實。
好啦,所以基督徒對於同性戀議題的觀點,就是它不過是因為人本來就有罪,而在人身上顯明的一部分。它說穿了,只不過就是沒有按著神對於性愛、婚姻上的設計,做出一個與神相合的選擇,證明了他自己缺乏了選擇合乎神心意的能力而已。換句話說,人都有罪,你不因為同性戀而有罪,也不因為異性戀而無罪。正如人有罪,所以許多人情願選擇把「道德」當成絕對,以不願意選擇把「神」當成絕對是一模一樣的事情。解決的方式,從來就不是放棄你原本的價值,而是看見那真正的價值。並且,因為你看見了真正的價值,就自然地放棄任何其他的價值。
基督徒明白人都有罪,知道自己若不是因為神賜下耶穌,替我們死在十字架上,縱使我沒有殺人放火,沒有偷盜姦淫,沒有在性別取向上做出於神的設計相違背的選擇等錯誤的選擇,也是和這些人一樣,沒有能力做出正確的選擇。基督徒如今之所以知道自己做出了正確的選擇,在神面前被看為無罪,並非因為我們在這些事情上做出了正確的選擇,乃是因為知道自己在信靠基督耶穌上做出了正確的選擇,就是那選擇「神」唯一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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