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靈修短篇] 羅馬書:信心強弱

讀經: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喫.但那軟弱的、只喫蔬菜。喫的人不可輕看不喫的人.不喫的人不可論斷喫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 (羅馬書 14:1-4)

在羅馬書13章,保羅提醒了基督徒,不要順著自己的情慾行事,乃要按著神在基督耶穌裡的心意行事。到了羅馬書14章,保羅要提醒教會,縱使我們都是按著神在基督耶穌裡的心意行事,也不等於我們都會有相同的行為。12-13章講的是,即便是相同的行為,也未必是出於相同的動機。14章講的是,即便是出於相同的動機,也未必會有相同的行為。因此,我們不能只因為某些人的行為,和我們的不一樣,就因此論斷他們。

雅各書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雅各書 2:17)」。基督徒不是一群活在基督福音裡面,就因此不再有任何作為的人。只要我們還活著的一天,我們就會產生行為。雖然一定會有行為,但如果基督徒是因信稱義,我們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值得誇口的價值。問題是,人都是膚淺的,我們既然不能看透人心,當然就只能透過觀看他人的行為表現來判斷一個人。這個時候,基督徒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其他基督徒的行為呢?

事實上,動機決定了一切。絕大多數的行為和動機之間的關係並不絕對。也就是說,不能因為有了這個行為,我們就說他背後的動機是錯的,是出於對基督福音的不認識。例如,半個世紀前在台灣的基督徒會覺得去看去舞廳是不應該的。當然,我們知道許多人進出這些場所,是出於私欲想要發生一些男女關係。但我們也應該要知道,並非只要進出舞廳,就等於是想要去發生男女關係。甚至於,就算我作為一個基督徒,進出了妓院,也不等同於我一定在裡面有發生嫖妓的行為。換句話說,這樣的行為本身,並不是一種罪惡或私欲的表現。即便到今天,還是有教會認為基督徒不應該進出KTV等場所。

這個時候,我們要區分出三種關係。第一種:教會本身不應該禁止這樣的行為,因為這完全無關乎真理。第二種: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出於非常多的理由,基督徒會選擇寧願不要進出這樣的場所。例如,避免受到誘惑。或者,保羅所謂「信心軟弱」:就是他以為這樣的行為,是不討神喜悅的。神喜不喜悅其實不重要,因為無關乎救恩,也不是出於私欲。但是,如果你覺得神不喜悅,卻還去做,那豈不是你的動機就是要不討神喜悅?第三種:那些對基督福音有著清楚認識,因此信心比較剛強的人,他們當然不必在乎有沒有出入這些場所。因為,他們心裡明白,這樣的場所本身,不是問題的所在。

這裡,第一種和第二種的關係,一不小心就會變成一種律法主義。因為自己信心的軟弱,對於基督耶穌沒有足夠的認識,以致於無法區分信心和行為之間的差別。將行為變成了判斷對基督耶穌的認識是否正確的標準,就誤把行為的表現當成了信心的表現。其實,教會有義務在這樣的事情上,向著基督徒做出正確的教導。但是,我們看見許多的教會,自己都搞不清楚狀況了,會眾就更無從得知真理,反而以為自己的軟弱才是合神心意的。也就是說,這應該是個人按著信心去決定的事情,而不是教會應該要把它變成規矩的事情。

但是,對於信心剛強的人,他們可能會落入另外一種私欲,就是因著自己的行為反應出比較剛強的信心,進而瞧不起那些信心軟弱的人。這樣一來,雖然你在進出某些場所的信心比較剛強,卻又在耶穌要我們彼此相愛的事情上,信心軟弱,倚靠了肉身。

最後,保羅告訴我們,彼此論斷是最要不得的事情。因為基督才是使我們得救的主,所以只要一個人確實是「在基督裡」,他就要在神的面前站立的住。只要一個人的動機是出於在基督裡的信心,不論他是軟弱的信心而選擇了避免某個行為,或是出於剛強的信心而選擇執行某個行為,都是他的自由。為此而論斷人的人,才是真正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其實我在 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為要得軟弱的人.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凡我所行的、都是為福音的緣故、為要與人同得這福音的好處。(哥林多前書 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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