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5日 星期日

[靈修短篇] 羅馬書:律法的心意

讀經: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馬書 7:7-12)

如果說律法將我們嫁給了罪,使我們成為罪的妻子,就生出死的果子來,我們可以說律法是罪嗎?神將律法賜給猶太人,祂的選民,和他們在律法上建立了神和人之間的關係。結果,保羅說律法是叫人知罪的。因為領受了神律法的猶太人,沒有一人能夠完美地守住律法,就把領受了律法的人都圈在罪的底下。那麼,我們可以主張如果神沒有賜下律法給猶太人,就沒有人會犯律法,也就沒有人能夠被律法定罪嗎?因此,律法本身是罪,若是沒有律法,人就不會有罪。

這樣講似乎有點道理,但是卻忽略了一個關鍵。那就是,如果律法是罪,賜給了猶太人讓他們都被圈在罪的底下,那麼沒有領受律法的外邦人,豈不是都沒有罪?但我們知道猶太人是神的選民,領受了神的律法,有神的話賜給他們。外邦人卻是活在完全不認識神的光景之中,根本無從來到神的面前。

原來,神賜給猶太人律法,是要透過猶太人向全世界的人見證一件事情。透過律法將猶太人圈在罪的底下,目的是為了要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自己活在與神隔絕的罪中。而這正是律法的奧秘。

我們之前說,明白律法的人,知道律法是神賜給人,要使人能夠和神建立關係的約定。律法不單只是行為上的規範。這點很重要。因為行為上的規範,最高的層次只不過是「道德」的層次。我們會說一個闖紅燈穿越馬路的人不守規矩,一個逃漏稅的人不守法,一個殺人犯道德淪喪。但即便是殺人犯,我們也不能夠只因為他殺了人,我們就說他是違背神心意的人。因為,沒有人能夠界定何為神的心意,或判斷如何才算是達到神的心意。除非…

除非神自己告訴我們祂的心意。從「法定刑」,也就是透過立法來規定刑責的角度來看,神的律法似乎過份地嚴苛。保羅說:「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神賜人律法,結果是不論我犯的是很嚴重的錯,或是很輕微的錯,結果卻都是一個死。神賜下律法,目的是要讓人知道,不論你只是偷了一罐汽水,或是殺了一個人,背後真正的原因,都是因為你沒有把神當一回事。

我們犯法,會以為我們對不起的對象,是那個受到我們傷害的人。例如,偷超商的汽水,對不起的是超商的店家;例如,殺了一個人,對不起的是那個被我殺的人,以及他的家人。但如果我所領受的是神的律法,律法說不可殺人,在我對不起那個被我殺的人之前,我先對不起的是神。因為,我沒有把神的誡命當成一回事。

因此,如果神沒有賜下律法,我就無從知道自己是在罪中。對我而言,沒有律法罪是死的。而我,就算知道對不起我的受害者,也無從得知自己有對不起那個我所不知道的神。但是,一旦神賜下了律法給猶太人,不只是猶太人,連同那些看見猶太之神的外邦人,都應該要明白自己是在罪中,而轉臉尋求神的赦免。

所以保羅說:「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因為,若不是神賜下律法,我就不從看見「神的標準」,就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標準。雖然律法不能使我達到這個標準,但是,律法讓我從看不見神和神的標準,變為能夠看見聖潔、公義、良善的標準。並且,一旦我看見了這個神的標準,我就死了。因為我完全達不到這個標準,被律法顯明我是死在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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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華的道理潔淨、存到永遠.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都比金子可羨慕、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況且你的僕人因此受警戒、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求你攔阻僕人、不犯任意妄為的罪.不容這罪轄制我.我便完全、免犯大罪.耶和華我的磐石、我的救贖主阿、願我口中的言語、心裡的意念、在你面前蒙悅納。 (詩篇 1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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