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靈修短篇] 羅馬書:律法與福音

讀經: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馬書 2:13-15)

猶太人領受了神的律法,自認為是神的選民,與外邦罪人是不一樣的。即便是基督徒也有人聽信了這樣的異端(參考加拉太書1-2章),他們認為歸化猶太律法是信耶穌的前提。換句話說,摩西頒布神的律法在前,耶穌釘十字架在後,兩者都是神和人立約,因此,進入律法之下是信耶穌的必要前提條件。但保羅告訴我們,律法和耶穌之間的關係,並非如此。兩個約不是同時並存的。這樣的福音,是假的,是當受咒詛的(加拉太書1:8-9)。

我們說過,這段經文在講審判,而非救恩。神將律法賜給猶太人,猶太人都聽見了,成為領受神律法的族群。但是,猶太人並不因此得救。保羅針對這個誤會,告訴猶太基督徒說:「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保羅的意思是,你不要仗著自己是猶太人,領受、聽見了神的律法;有本事,你可以照著律法上所說的去做,做到了,你就稱義了。稱義的意思,就是在神的審判面前被算為無罪的。

因此,猶太人沒有比外邦人了不起。因為,你聽見了,但是你做不到。外邦人雖然沒有聽見律法,但是我們都知道,所有人都有道德觀,而且與律法相去不遠。所有的人都敬畏自己心中認定的神,所有的人也都知道殺人、姦淫、偷盜、貪心、作假見證是不對的。即便是距離猶太人非常遙遠,不可能聽過律法的太平洋島國,或是美洲印第安人,仍舊是如此。

今天也是如此。我們活在手機錄影和行車記錄器盛行的年代,隨時都可以抓到別人的把柄。我們抓警察在當班的時候買飲料,也抓公務員在上班的時候上網。我們錄下別人喝醉酒的醜態,也錄下公眾人物偷情的罪行。我們看著這些行為,用高道德的標準來批判、評價他們。我們忘記自己上班偷懶的時候,就告訴自己:我只要有把工作做完就可以了。我們忘記自己雖然沒有偷情,但是內心都曾有過不能和人分享的念頭。在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隱密事的日子(羅馬書2:16),這些沒有人知道的事情,你以為神不知道嗎?

他們(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猶太人有神的律法叫他們知罪,外邦人也有律法的功用刻在心裡叫他們知罪,兩者在知罪的事情上並無不同。聽見神的律法不會使猶太人得救,除非他們能夠達到律法的標準。外邦人雖然沒有神的律法,但是罪性的存在,仍是無可推諉。

神的教會面對到這個世界,必須能夠區分屬律法的與屬福音的。如果我們自以為知道屬神的人都該在行為上有好的表現,並藉此來見證、榮耀神,我們就和守律法的猶太人沒有兩樣。許多人對教會的印象,就是基督徒必須放棄許多的享樂。許多基督徒也是如此認為。但是,基督徒並非放棄享樂,乃是放棄順服自己的罪性,轉而順服神。如果你只是放棄享樂,那不過是一種苦行的概念,與佛教沒有兩樣。

但是,屬乎福音的人都是知道自己沒有能力靠著自己的努力得救,因此接受了耶穌基督的贖罪,並靠著這個贖罪際來面對神的審判。如果你以為聽見了耶穌,所以要用好的行為來見證耶穌,你就不知道耶穌是為了什麼而死在十字架上。贖罪祭要能夠贖罪,前提是獻祭的人要知罪。信耶穌卻不知罪的人,這樣的獻祭不蒙神喜悅,罪也不能洗淨。

----------------------------------------------------------------------------------------------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纔是好的.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各書 2:8-13)

前一篇<<審判的福音                                                                          我的福音>>下一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