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因為神不偏待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馬書 2:11-16)
關於這段經文,解釋很多,也很亂。要能夠明白這一段經文,首先,我們應該要知道,保羅這邊主要是針對受律法的猶太基督徒而講的。重點要告訴基督徒,除了福音,我們沒有任何其他的長處。這段經文特別之處,在於13-15節是被放在括號的裡面。也就是說,這短短的6節經文,裡面有兩個主要的概念。並且,兩個概念之間,存在著上位與下位的關係。
第一個,上位概念,是11,12,16節:因為神不偏待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馬書 2:11-12,16)
第二個,下位概念,是括號中的13-15節: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馬書 2:13-15)
保羅從羅馬書1:18開始,都在講神的忿怒,也就是人的罪。到了今天這一段經文,保羅徹底地把「神的忿怒」與「人的罪」兩者之間清楚地講明了。上位的概念,就是神的審判;下位的概念,就是人,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沒有辦法逃過神的審判。接下來我們會花幾篇來更深入地探討。
這段經文在講的不是救恩。這邊在講的,是神的審判,並且沒有人可以靠自己在神的審判前面稱義。許多人誤解這一段經文,以為外邦人沒有律法,但如果他們「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則他們在末日也可以得救。但保羅的意思是,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隱密事的日子時,有沒有律法並不重要。猶太人也好,外邦人也罷,當你的隱密是被拿出來審判的時候,你是否領受過神的律法,並不會決定你的有罪或無罪。
但是,對於領受過律法的猶太人,他們要受更嚴厲的審判。論到外邦人,保羅說他們「滅亡,是獨立於律法之外」;論到猶太人,保羅說他們「要按律法受審判」。為什麼保羅不是用相同的「滅亡」來講外邦人與猶太人呢?因為雖然人都有罪,並且無可推諉,但是神沒有將律法顯明給外邦人,因此外邦人的滅亡也與律法無關。神將律法顯明給猶太人,神要拿律法來審判猶太人,指責他們領受了天恩,卻仍然心裡剛硬,不肯在神面前認罪悔改。
保羅在鋪陳的,是要我們知道,領受神的律法,並沒有讓猶太人比較了不起。事實上,猶太人因為知道的比較多,要付的責任反而更重。猶太人並非因著領受了神的律法,就自動是屬神的兒女。相反地,如果時候到了,在神的審判前被定罪的時候,他的罪是更重的。
如果領受應許,看見福音影子的猶太人尚且如此,那些有耶穌基督福音傳給他們,甚至自認為是「好基督徒」的人,豈不更是如此?耶穌是這麼說的:「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 (路加福音 12:47-48)」
基督徒看見別人的罪行,諸如殺人、姦淫、偷盜、說謊、貪心等等,不會認為這些人特別壞,更不會認為自己比他們好。我們明白神的律法,更明白耶穌基督的福音,知道在神的審判之前,我沒有比較好。耶穌基督的福音,從來就不是一個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的信仰。耶穌基督的福音,乃是一個神自己為那些殺人、姦淫、偷盜的罪人,死在十字架上的信仰。
換言之,保羅從羅馬書2:1-16中想要表達的是,一個人如果看見別人的罪惡與軟弱時,會論斷他,會看不起他,會認為自己比他好,這樣的人都是在罪中而不自知的;相反地,一個在基督耶穌福音之中的人,看到別人的罪惡與軟弱時,不論他的程度有多嚴重,反應都只會是:在神的面前,我也沒有比他好。不效法耶穌愛罪人的基督徒,將來在神的審判之前,是否預備好靠自己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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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對他們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子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子纔能作.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樣作。父愛子、將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指給他看.還要將比這更大的事指給他看、叫你們希奇。父怎樣叫死人起來、使他們活著、子也照樣隨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父不審判甚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翰福音 5: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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