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3日 星期一

兩種義

讀經:我告訴你們、經上寫著說、『他被列在罪犯之中。』這話必應驗在我身上、因為那關係我的事、必然成就。 (路加福音 22:37)

之前也有在部落格中提到過,有些教會關於「義」的教導,主張基督徒有兩種義,並且兩種義都要兼顧。第一種,是因信稱義的「義」;第二種,是行為上的「義」。最近傳講這樣教 導的人又再次提及這樣的論點,也因為這些教會並沒有意識到這樣的教導明顯地違背真理,因此在這裡再一次地針對這樣的異端做出解釋。

在我聽過的範圍內,並沒有特別舉出第二種「義」與得救有關。事實上,說法是:「不可能完美,但靠著神的幫助,要盡可能趨近」。但不知道如果沒有努力,是否等同沒有得救?這個部份並沒有清楚的說明。

義和罪之間的關係,簡單來講,「義」就是不犯罪,「罪」就是不義。基本上,兩個字是互為反義詞。

會有「兩種義」這樣的講法,大概是因為「罪」被當成了一種行為。簡單來講,如果我們認知「罪」就是我做了不該做的事情,例如殺人。那麼意思就是說:因為我殺人,所以我有罪。因為我殺人,所以我不是個義人。

從這個角度來看,「因信稱義」就是我承認自己做過一些或許多不該做的事情,然後我願意藉著耶穌的贖罪使我在神面前被稱為義,抹去我的這些錯誤行為所該付上的代價。但所不能解決的,是我信耶穌之後所做的錯誤行為,該如何看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基本上帶出兩個解決方案。一個是不停地認罪,每次做錯了什麼,就趕快認罪。一個就是這第二個義,努力地避免自己再犯錯,免得良心不安。

然而,「罪」在聖經之中並不是行為,而是狀態。並且,你並不是因著某個行為而使你進入了這個「罪」的狀態。正好相反,因為你是在這個「罪」狀態之中,所以你會有各式各樣不好的行為。換句話說,不是因為我殺人,所以我有罪;而是因為我有罪,所以我嚴重了可能會殺人,輕一點則會說謊、作弊、憤怒或輕蔑他人。

那麼,到底什麼是「罪」?今天的經文說:「他被列在罪犯之中」。這一節經文告訴我們,有人(祭司、文士、法利賽人、我們所有人)按著自己的判斷,認為耶穌應該要被列在罪犯之中。你會說:「不是我。」是啊,如果「罪」是行為,那麼「罪犯」就是行為不正的人,我們可沒有主張耶穌行為哪裡不正。

然而,聖經告所我們,我們和祭司他們一起把耶穌列在罪犯(lawless)之中。祭司他們為什麼把耶穌列在罪犯之中?表面上是因為耶穌不遵守猶太人的律法。因此,他們主張耶穌沒有達到神律法的標準,是個干犯律法的不法之人(lawless)。換句話說,按著祭司他們所認定的律法標準,耶穌是個罪犯。

有趣的是,我們信耶穌的人,認為耶穌成全了律法,惟有他才是唯一達到標準的,並且因著祂成全了律法,就成為了唯一能夠判斷人的標準。換句話說,如果耶穌是標準,但我卻遵行著另外一套標準,我就和祭司他們一樣,是在指控耶穌是說謊的,是個未達標準的罪犯。並且,同時我正在證明自己在神的面前仍舊是個罪犯,因為我拒絕全然順服在神所賜的標準之下,卻另外依循一個不是從神而來的標準。

「罪」,原來就是我拒絕臣服在神所設立的標準之下,拒絕把神的標準當一回事。我寧願按著自己的標準去判斷善惡,也不願意臣服在神的標準之下。神的標準,律法乃叫人知罪;基督耶穌乃使人罪得赦免,因信而被稱為義。按著律法,所有的人都被圈在罪中。我們之所以有人會殺人放火,或者會說謊、作弊等等,正是我們不依循神的標準,而照著自己的判斷和標準行事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法利賽人這種假冒為善的人,是最可怕的罪人,並且直到今日亦是如此。

換句話說,即便我宣稱自己是信耶穌的,只要我沒有完全按著耶穌所代表的救贖來認識並接受他,就等於我在指控耶穌是說謊的,指控他並非他所宣稱的救主。按著基督的福音,耶穌是那個使我在神面前達到標準的代罪羔羊。如果我沒有按著基督福音的真理接受耶穌,我就是把耶穌當成罪犯的。因為,我正在主張耶穌並沒有成全了律法,主張他不是那個標準,並且不足以使我在神面前全然稱義。

好啦,那麼「義」是什麼?知道什麼是罪,「義」的意義就呼之欲出了。「義」,就是神在我的心中,祂的地位,是屬乎神所應該佔有的地位。

當律法把人都圈在罪中,神透過律法讓人知道自己因為有罪,因為不把神當一回事,所以根本守不住律法的時候,人就應該知道自己沒有可能靠著表現而能夠是「義」的。為什麼?因為當我靠著行為,按著自己的標準想要行義的時候,我就證明自己是惡,是罪。

還不明白嗎?如果「義」是把神當一回事,當我想要靠著行為去行義的時候,我正在說那說我有罪的神是說謊的。我正在說,我可以靠著我的行為把神當一回事。我正在說:「耶穌是罪犯,我不需要靠著他在神面前稱義;或者,有了因信稱義還不夠,耶穌並沒有成全了律法(law)。」他也許成全了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因此我還是需要靠著行為表現來行義。基本上,這種人在說的是:「從我的標準來看,耶穌讓我因信稱義是不夠的。從我的標準來看,耶穌並不是那個標準,或只是標準的一部份。這與加拉太教會所遇見的異端,保羅所說那當受咒詛的另外一個福音,有異曲同工之妙。

事實上,當我把「罪」定義成行為上的表現不好時,我就證明了我是個罪人。因為,罪的重點不在於我有不好的行為,而在於我不把神當一回事。產生了不好的行為只不過是罪的結果,並非罪的本身。「罪」的重點乃在於我與神之間的關係是破壞的,是隔絕的;而不在於我的行為相對著某個標準不夠完美。因此,任何與關係之修復無關的好行為,都不可能被稱為「義」。並且,任何從自己來的行為,都不可能使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修復。因此,這第二種的「義」,不管從任何一個角度來看,都不可能成立。

有些時候這些人會從字典上的定義去做解釋。例如,當被問到「罪」的定義時,他們就說「射不中靶心」。這是因為希臘文的「罪」,定義就是「射不中靶心」。但這樣子的講法,是正確的廢話。就好像我問你是誰,你給我回答:是人,一樣的意思。「射不中靶心」如果不能夠被進一步的解釋,難道我在釋經講道的時候,可以說,因為「罪」是「射不中靶心」,所以將來我們在面對神審判的時候,神要發給每人一支箭,然後射中靶心的就稱義進神國,沒射中的就定罪下地獄?荒謬!

同樣的,這些人喜歡在文字上面做文章,就有人把「義」做出四種解釋,也有五種解釋的。然後,按著這些字典、字面上的解釋,就可以從經節中找出一段,然後講出各種不同的義。然而,在神面前的稱義,聖經裡面要告訴我們的「義」,除了要我們在神面前,與神重新建立正確的關係,就是靠著耶穌而「因信稱義」的義之外,再沒有別種的義。

從屬乎世界的角度來看,罪是不好的行為並沒有錯。對世界而言,罪並不是干犯神的律法,而是干犯道德或法律。因此,從世界的角度,確實存在著「行為」的「義」。但,這和耶穌的十字架無關,和基督的福音無關,就不在教會的真理之中有它的位置。兩種義的教導,對基督的福音而言,是異端的教導。屬乎真理之靈的教會,當明察而除之。

(這種教導是異端的教導,與基督福音的真理相衝突。然而,該如何處理做出錯誤教導的人呢?教會的監督應該要和做出這種教導的人溝通,導正他在福音真理上的謬誤。如果他拒絕接受,則應該認定這個人未有重生,並將他從基督的教會中請出去。)

P.s. 基督徒的行為難道就不重要了嗎?可以隨便行事,為所欲為嗎?我必須說,通常只有尚未重生得救的人,才會有這樣的問題。因為,罪行如果是罪性的結果,那麼一個明白自己罪性,真的認識因信稱義的人,有可能放縱罪性而去產生罪行嗎?只有不明白自己罪性的人,才會為了避免罪行而刻苦己身,就成了歌羅西書中所提到的異端。至於那因著明白自己的罪性,以及看見耶穌如何替我們的罪性而死在十字架上的人,重點不能也不會在「行義」,而是在於效法那不單是我們的救主,更是做我們主的耶穌基督。當然,要能夠效法他,前提是你對他有正確的認知,明白他是什麼樣的一個標準,然後才能臣服於這個標準之下,稱呼耶穌是主。


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 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神容忍等待的時候、不信從的人.當時進入方舟、藉著水得救的不多、只有八個人. 這水所表明的洗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 (彼得前書 3: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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