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加拉太書1-3章
四、立約:亞伯拉罕的產業
鑰節: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的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加拉太書3:16,17)
我們都說基督徒有一個「盼望」。多數人可能以為那個盼望就是基督徒死了以後會上天堂。但這樣的講法,其實並不正確。基督徒的盼望,是神國度的降臨。前者是未來式的,但後者,對於基督徒而言,是完成式加上現在進行式的。
話說從前有一個人叫作亞伯拉罕,亞伯拉罕這個人和神的關係不錯。在很久以前,神曾經跟他說:「凡你所看見的一切,我都要賜給你和你的後裔,直到永遠。(創13:15)」後來,亞伯拉罕年紀大了(百歲),妻子年紀也很大(九十歲),卻始終生不出小孩。有一天,神說:「我要大大賞賜你。(創15:1)」亞伯拉罕說:「我又沒有小孩,你賞賜我又有什麼用?」神跟他說:「你會有小孩的。而且你的後嗣要像星星一樣多。」聖經告訴我們:「亞伯蘭(舊名)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
什麼?!這麼簡單就稱義了?他就這樣接受了神的話,而神也就這樣以此為他的義?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神又對他說:「我是耶和華,曾領你出了迦勒底的吾珥,為要將這地賜給你為業。(創15:7)」亞伯拉罕說:「我怎麼知道你說的是真的?」神說:「沒問題,我和你立一個約。」立約的方式就是把一些動物劈成兩半,然後立約的人從動物的中間走過,象徵如果我沒有守約,我的下場就和這些動物的結局一樣。有趣的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過程之中,只有神從動物的中間走過,亞伯拉罕並沒有。實際上,這個約的內容,也只有神有需要履行的義務,亞伯拉罕並沒有需要履行的義務。
後來,神對亞伯拉罕說:「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就是我與你,並你後代所立的約,是你們所當遵守的。你們都要受割禮,這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 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背了我的約。(創17:10,11,14)」這裡我們看見了受割禮的由來。
等等… 剛剛不是說亞伯拉罕沒有義務嗎,怎麼這下子卻冒出了受割禮?而且,哪有人約都立完了再來講義務的?
但割禮不是義務,而是信心的印記。回想一下。神先應許亞伯拉罕要賞賜他,但亞伯拉罕說我沒有子孫,賞賜我也沒有用。神就說:「你會有後裔。」雖然從人的角度看,這年紀是不可能的。但亞伯拉罕相信了神(說會給他後裔),神就以此為他的義。然後神說我要將這地賜你為業,並且為此與他立約。這麼看來,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因為神以亞伯拉罕為義,與割禮無關。
我們已經說過了,立完約以後,神有義務要遵守他所立的約,將產業賜給亞伯拉罕與他的子孫。割禮,是立約的見證,證明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是神立約的對象。將來在神守約的時候,我是祂立約的「對造」,是受益人。
但是猶太人似乎搞錯了。他們把割禮當成條件,變成了「我因為割禮,所以承受了神的產業。」這與亞伯拉罕的信心全然相反:
信心稱義:亞伯拉罕信神,神以此為他的義,與他立約,保證神會將神國的產業給他。
割禮(律法)稱義:我有受割禮、行律法,神以此為我的義,保證將來要把神國的產業給我。
前者是靠著神的作為,使我承受產業;後者是因為我的作為,所以神非得給我產業。
對猶太人而言,割禮似乎是代表著:我們受割禮的人是屬神的子民,不像你們這些外邦的罪人。所以猶太人拒絕與外邦罪人一同座席吃飯。但神向亞伯拉罕多次明講:「萬國必因你得福(創12:3)」、「我與你立約,你要作多國的父(創17:4)」,論到亞伯拉罕的妻子也說:「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創17:16)」也就是說,割禮不是要切割我們猶太人和你們外邦人;割禮是要讓外邦人看見猶太人所信的神,並渴慕同樣可以因信得著神所應許的產業。(舊約律法的用意,是為了要使外邦人羨慕以色列人的神,不是要讓以色列人仗著神而瞧不起外邦人)
如同希伯來書所說: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希11:1)」你因為相信了神所應許的約,你就展現出信心的表現。割禮是因為相信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而做的事情。如同是雅各書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是死的。(雅2:17)」,割禮是信心的所帶出來的行為。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加3:6,7)。加拉太教會的地方,按血統來算,是外邦人。這些人若是想要做亞伯拉罕的子孫,一起承受產業,做神國的子民,按著猶太人來說該受割禮。但按著福音,應該要如同亞伯拉罕一般的相信神。畢竟行為,無法回推信心;肉身上受割禮,不等於你相信了神的應許。
我們發現,亞伯拉罕是沒有需要「再」做些什麼的。神立了約,神有必要去完成祂所立的約。同樣的,保羅告訴我們:「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加3:9)」對今天的教會而言,我們應該要問的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現在應該怎麼看待?對我而言,神履約了沒有?
五、應許:神的國度
鑰節: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加3:2,3)
我們要怎麼知道神已經履約了沒有?保羅寫信給加拉太教會,是以加拉太教會明白神已經履約了為前提。並且,加拉太教會是已經清楚地認識到基督耶穌的信實,接受了這個福音,得著了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產業。這個產業就是那基督徒所盼望的神的國度。
保羅怎麼說?他說:「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加3:2,3)」等一下,這干聖靈什麼事?如果你會這樣問,你可能得考慮一下,或許你連加拉太教會的前提都還未曾達到。也就是說,你很可能尚未真正地認識這個福音。
基督徒,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今天能夠得著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所應許的產業,都不是靠行律法。我們之所以可以得著那產業,如前面所說,是因為基督耶穌的信實。但我們也提到,基督徒的盼望,神的國度,是完成式兼現在進行式的。也就是說,基督徒並非在等候神國度的降臨,對基督徒而言,神的國度已經降臨了,而我們與天使正在觀看神奇妙的作為。
能夠體會這箇中滋味的,惟獨領受聖靈的人。保羅說:「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加3:14)」又是一節難解的經文。這段經文的意思其實是這樣的: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而也因著基督耶穌,所應許的聖靈可以臨到猶太人。這裡保羅在告訴我們的,是外邦人也好,猶太人也罷,都是因著基督耶穌的緣故,可以從亞伯拉罕得福,接受所應許的聖靈。也就是說,神的國度,是所有因信基督耶穌而領受了聖靈的人,共同經歷的國度。惟有因聽信福音而受聖靈的人,是已經進入神國度之門的人。
但加拉太教會卻好像未曾領受過聖靈,未曾進入過神的國度一般。他們忘記了之所能夠進入神的國度,是因著聽信了保羅所傳,基督耶穌福音的緣故,而不是靠行律法。
保羅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的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加3:16)」從字面上來看,這句話的意思是說:能夠承受神立約答應的產業的,只有亞伯拉罕,以及那一個子孫囉?也就是說,除非我可以成為那一個子孫,否則我就不可能承受神的應許!
加拉太書的「子孫」,就是創世紀的「後裔」。而「子孫」的希伯來原文,所幸,是「家族」的意思。加上神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我們可以說,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是要將萬國都帶進來,藉著亞伯拉罕的那一個子孫,使萬族萬民都可以因「信」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成為一個家族。
也就是說,我只要能夠被囊括(incorporate)進到那一個子孫裡面,我就可以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算是他的家族成員。我們也知道,那一個子孫就是基督耶穌,基督徒所領受的福音,就是使我們在基督裡同歸於一(弗1:10)的福音。
好吧,我們都是靠基督耶穌的信實而稱義。而基督之所以使我們稱義,是因為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就藉著基督耶穌成就了祂所立的約,使凡信的人可以承受神國的產業。但如果是這樣,神到底為什麼要透過摩西給人律法?我們今天又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律法,才不會落入假的福音之中呢?
六、律法:叫人知罪
鑰節:但這信還未來已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拉太書3:23)
如果神立約是因為亞伯拉罕信神,並要使萬族萬民都因著信,可以在神的國度裡成為一個家族,承受神的產業,那麼律法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知道:沒有人可以靠著自己的努力而進入那一個單一的家族。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加3:18)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產業,神已經透過立約來保證祂會做到。所以律法並不能夠取代神的應許,成為猶太人或外邦人得著產業的門路。但如此一來,律法豈非多此一舉?
當然,神怎麼可能會做多此一舉的事情呢?人要怎麼知道自己需要得著神的產業?如果我壓根不知道有神,或者我不知道我有罪,是與神隔絕的,我怎麼會知道我需要認識神?為了這個緣故,神透過摩西頒布了律法給猶太人。所以說:「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加3:19)」
保羅說律法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加3:19,20)
這段經文和合本應該很難有人能夠看懂吧。稍微調整一下的話,變成:律法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一。神卻是一。中保在這裡指的是摩西。摩西所頒布的律法,是為了區分善惡、好壞。律法只會把屬於惡的罪人分出來,與善的神隔絕,所以不是「一」。但神是三位一體的神,神要的是能夠使罪人與祂和好、合一的解決方案。這個解決方案不是律法,也不可能是律法。
那麼律法是唱反調的囉?神要「一」,律法要的是「二」?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成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耶穌基督的信實,歸給那信的人(加3:21,22)。如果傳一個能夠「一」的律法,義就真的是靠行律法得來了。但透過律法使人看見自己與神之間不是「一」而是「二」,人就會尋求神。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如果你出於敬畏神的緣故而守神的律法,你雖然不能因為行律法而得生命,卻會因為你行律法,而使你找到神的應許。因為律法使我們知罪,發現我們與神隔絕,就幫助我們尋求神。也因此,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加3:24)。但這信,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著基督的信實,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成受產業的了(加3:25-29)。
到底什麼是基督耶穌的信實(Faithfulness of Christ Jesus)?就是那個使我們合一的應許,就是神答應亞伯拉罕的後裔及產業。因為耶穌的信實,他的道成肉身,死在十字架上,復活升天,使神的應許沒有落空,證明了神是守約的神。注意到了嗎?我們是因為「基督的信實」,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我「信」耶穌沒有什麼了不起的。我們是因為基督耶穌的信實,所以都是神的兒女。我們是因為受洗歸入基督,披戴基督,所以今天可以合一,不必再分人種、階級,或是性別。
今天的教會,如同保羅的時候一樣,充滿了紛爭。在哥林多前書1:12,保羅就責怪哥林多教會,沒事去分什麼「我是屬誰的,他是屬誰的」。你如果真的明白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如果真的明白律法的功用,如果真的看見了基督耶穌的信實,教會的合一是理所當然的。
但保羅卻看見了神的福音被擾亂,有人傳不同的福音。即便福音告訴你要信耶穌,但只要福音的內涵中摻入了其他的標準,來區分猶太人基督徒與外邦人基督徒,或是屬靈基督徒與不屬靈基督徒,保羅告訴我們:「他就應當被咒詛!」(屬靈與否,或者信心的大小,並不在乎於任何的行為表現,乃是在乎於你對於基督耶穌的信實,這福音的奧秘認識有多少,以及是否堅定在你從聖靈所領受的這認識之中。)
這裡的問題不在於你是否一時不小心,像彼得一樣軟弱了。彼得是知道正確的福音的,只要被提醒,信心就會更堅固。保羅責備彼得是因為彼得的行為會害軟弱的外邦基督徒在福音上跌倒,誤以為福音是需要加上律法的。這也是保羅擔心加拉太教會目前正是受到這樣的影響,而可能會在福音上跌倒。
這裡的問題在於,有些人所信的福音,就是包含了這些外添的標準。他們需要的不是被提醒,而是被教導正確的福音。在他們認識正確的福音之前,他們所傳的不是保羅所傳的福音,這等人應當被咒詛,因為他們傳福音是要把人拉進地獄的。教會做為基督耶穌的身體,是要使罪人與神和好,不是要使人與神隔絕的,應當要盡全力抵擋這般的教導。而如果你曾經認識正確的福音,現在卻被引誘去跟從另外一個福音,你的恐怕會是如保羅所說:從恩典中墜落了(加5:4)。
彼得與假傳福音兩者的差別,在於彼得是曉得福音的真理,只是行為上的軟弱會造成誤解,會絆倒人;假傳福音的人,不單是行為上,而是連信心上,都只認識一個錯誤的福音。這種人不是會造成誤解,而是所傳的假福音從頭到尾都沒有可能使人在神的面前站立的穩。
我曾經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有教會的教導是,神有兩個義:一個是因信稱義,另外一個是信耶穌以後的行為上的義,信了耶穌以後,就是要努力在行為上來討神的喜悅。這樣的講法只會分裂教會,因為行為上的標準不一,沒有人能夠說個準。況且,如果連神的律法都是「二」,都是割裂,又有什麼樣的行為添加在福音之上,是能夠討神的喜悅?我說這樣的講法背離了真理,許多人不以為然。但保羅在加拉太書明白的告訴我們,任何在基督耶穌之外,還能夠割裂教會的標準,這樣的教導不是福音,是把基督當成叫人犯罪的;有這樣教導的人當被咒詛。
當然,如果有一天他能夠聽聞並接受真正的福音,到那日,他就蒙祝福。
神喜悅的是:「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加3:6)」並「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的福。(加3:9)」如果你在日常生活中與人的互動,都堅持相信這基督耶穌的信實,已經做到了你在律法上所達不到的義,你會發現,你的行為不用成為一個標準,也必然會活出信心的成果。
當然,基督徒活在世界上,每天仍然會有動作、行為產生。下一篇,加拉太書4-6章,我們會看到基督徒應該如何行事,你的行為不會成為標準,卻會合乎你所信的基督。
加拉太書4-6章請看這裡。
Acknowledgment:
This work owes a great deal to the book titled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by Dr. N.T. Wright. The understanding of Paul by Dr. N. T. Wright has helped me to gain insight on many of the verses in the Book of Galatians that are often too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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