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神不偏待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沒有律法地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在神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藉由基督耶穌審判他們。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羅2:11-29)
(以上經文係以和合本為底,以NASB為主要參考,加上NKJV與希臘文英文註釋,修改後成為筆者認為較容易理解之白話中文。筆者沒有重新翻譯聖經,至多算是把一些NASB的經文從英文翻成中文而已。特此說明。)
印度聖人甘地說:「我喜歡你們的這位基督,但我不喜歡你們的基督教徒。你們的基督教徒是那麼不像你們的這位基督。」(I like your Christ, I do not like your Christians. Your Christians are so unlike your Christ.)他還說:「如果基督徒真正按照聖經裡找得到的基督的教導生活,所有的印度人今天都會成為基督徒。」
他錯了。他錯在有自己的律法(羅2:14,15),卻不認識基督(羅2:16)。很不幸的,多數的基督徒看到甘地這段話,如果想到的是:我應該要更努力地按著聖經活出好行為,見證耶穌,讓印度人和其他人都能成為基督徒。恐怕你和甘地一樣,不真認識基督。
我們稍後再回來看看甘地到底錯在哪裡。
今天的這段經文,保羅說的是:「我喜歡你們的律法,但是我不喜歡你們的律法主義者。你們的律法主義者是那麼的不像你們的律法。」
說到「律法主義」,通常存在著兩種誤解:1) 律法僅限於猶太人的律法、十誡或割禮,並非指行為標準/道德規範;2) 我沒有把行為與救恩掛勾,只不過是主張基督徒除了信耶穌之外,仍然要有好行為。
大家都說:「基督徒得救是本乎恩典,不關乎行為」。但是入門之後,卻把行為當成見證,當成說服人進入基督教的方法。換句話說,就是告訴人,如果你信耶穌,你就會和我一樣,成為一個有好行為,並靠著好行為討神喜悅的人。這很像什麼?這很像一個成功人士面對記者採訪,就說:「實力、能力」是最重要的。但實際上倚靠的卻是「人脈」。
關於這一點,我從來聽到的論點都是,基督徒也會有(要有)好行為啊!保羅說,外面的割禮不是重點,裡面的割禮才是。你說的沒錯,基督徒會有好行為,但那是因為裡面的割禮。蘋果樹會結出蘋果,這是當然的。對著梨子樹,要它長出蘋果,也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雖然都有好行為的外表,只要內在不是蘋果,長出好吃的梨子又如何?本質上並不相同。既然如此,裡面受割禮的人,當然不會以行為做為他的見證。因為,在乎靈,不在乎儀文(羅2:29)。當然,看不見裡面(靈)的人,除了外面(儀文、行為、律法),也沒有什麼可看的。
保羅在這段經文,告訴我們什麼是律法主義。既然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羅2:14),律法主義當然不用限制在猶太人的律法或十誡。而保羅寫信的對象是羅馬的教會,自然就表示有律法主義混雜在主張基督救恩的教會之中。
為了幫助我們更深入的了解,保羅在這段經文告訴我們三件事情:1) 律法的功用:叫人知罪;2) 律法的誤用:使人自義;3) 律法的真諦:聖靈的割禮。
律法的功用:叫人知罪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在神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藉由基督耶穌審判他們。(羅2:15-16)
一直以來,我都有個疑問。如果從來沒有聽過基督福音的人,他將來就一定會下地獄?這個問題還附有兩個層次:時間與空間。在耶穌以前的人,包含舊約的先知在內,都沒有聽過基督的福音。空間上,有多少人根本未曾有福音傳給他們,自然也不可能聽過福音。但是,保羅告訴我們,這些人依舊是按著耶穌基督的福音受審判。
原來,這段經文,保羅告訴我們,律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律法所想要達到的目的。(第三章,保羅會再告訴我們律法很重要。所以,律法重要又不重要,端看從哪個面向來看。)
保羅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4,15)」多數人可能以為,這個意思是說,外邦人只要在他的良心上過得去,只要守住自己心中的標準,將來就可以在神面前站立得穩。
但是,之前我們也提到過Timothy Keller牧師常舉的例子。就是如果神在每個人的脖子上掛了一個隱形的錄音筆,這錄音筆只錄那人口中所講出來衡量自己與別人的標準。然後在神審判人隱密事的日子,把錄音的內容播放出來,並據此判斷這個人是否守全了他的「律法」,可以在神面前站立得穩。不用想也知道,沒有人可以站得住。
保羅說,因為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就在神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藉由基督耶穌審判他們。」不論是神給猶太人的律法,或是外邦人心中自己的律法,都不可能讓人可以因行律法而稱義。但是,因著猶太人與外邦人各自的律法,他們卻都有機會通過基督耶穌的審判。
這究竟是為什麼呢?神為什麼要設下這個律法,讓人全然做不到呢?保羅說:是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3:20)。
如果你對我有所求,我卻設下一個不可能的門檻,告訴你如果辦到了我就答應你所求。請問,我設立這個門檻的目的是?要讓你有機會得到所求?還是要讓你知道,你一定達不到我的標準?
想一下,律法的存在,有兩種可能:一是叫人知罪;一是叫人稱義。達不到的,就知罪;做到了,就稱義(羅2:13)。律法的目的,是哪一種?
試想一下,在運動比賽規則裡面,例如丟鉛球,你可以試擲個幾次,並且以最好的成績當成你的成績,去和別人比。這種制度的設計,目的是要讓人可以選擇最好的表現,做為代表他的表現。
但反過來,在單淘汰制的比賽裡,例如世界杯足球賽的八強賽,最後能夠拿到冠軍的人,是一場都沒輸的人。換句話說,只要你有一次的閃失,你就達不到標準而被淘汰。
試問,律法是哪一種?律法是絕對單淘汰,連犯規都不被允許。不論是哪一條律法,以及犯規的次數,都不允許一次的閃失。只要一次未達標準,你就是犯律法的人,是個罪人。因為沒有人辦得到,所以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不論是猶太人的律法,外邦人自己的律法,都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羅2:15),那個功用,就是叫人知罪。
律法的誤用:叫人自義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羅2:23,24)
回到甘地。甘地說:「我喜歡你們的這位基督,但我不喜歡你們的基督教徒。你們的基督教徒是那麼不像你們的這位基督。」請問,甘地喜歡的基督,是真的基督?還是他以為的基督?我的意思是,如果他真的認識他所喜歡的基督,他信耶穌與否,會與基督徒的行為有任何關係嗎?他會因為基督徒的行為不像基督,所以拒絕耶穌嗎?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甘地喜歡的耶穌,是一個行為上聖潔的耶穌,並非一個帶來救恩的耶穌。
但是,為什麼大家聽到甘地這麼講,反應都是檢討基督徒的行為呢?行為標準或道德規範,對基督徒而言,不都是神放在我們心中的律法,為了要叫我們知罪的嗎?那些沒有人能夠達到的標準,為什麼卻仍舊是我檢討反省自己與上帝關係的標準呢?
今天在教會,講道、教導多半屬於「道德式」:你信了耶穌,就不可以作弊、看A片、搞同性戀、貪污等等;或「寓意式」:大衛戰勝哥利亞,如果你有神的幫助,小蝦米也可以戰勝大鯨魚。前者,和耶穌的關聯是?我信了耶穌,作弊會下地獄?不信耶穌,但道德標準很高的人,不也一堆?後者,和耶穌的關聯是?幾乎所有的宗教不都是這樣講他們的神?教會用「道德式」教導,來製造好基督徒;用「寓意式」教導,來說服基督徒信神。說穿了,和世界的任何宗教與哲學的教導沒有兩樣。
保羅說這些人自以為是「稱為基督徒,又倚靠律法(聖經),且指著神誇口;既從律法(聖經)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聖經)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羅2:17-20)」
但是,不只是保羅,連耶穌也多次告訴我們,沒有人的行為可以在神面前誇口。馬太福音耶穌在登山寶訓告訴我們,你只要罵一個弟兄笨蛋,就是與殺人同罪;看到一個婦人動了淫念,就是犯姦淫 (太5:21-28)。同樣地,這不是要我們努力在行為上完美,而是要我們知罪。
為什麼說:「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23,24)」?雖然也守不住,但神的名受了褻瀆,不是因為這些人沒有守住神的律法。而是因為這些人以為律法是拿來守的,以為神在基督耶穌的福音裡,看重的是行為,想要守住律法,以行為來見證祂。但是,沒有人的行為可以見證耶穌。Abigail Van Buren說:「教會是罪人的醫院,不是聖人的博物館 (A church is a hospital for sinners, not a museum for saints)」想要用行為見證神,就是褻瀆基督的救恩。
前面有提到,律法是叫人知罪的。但凡守律法主義的人,他們的律法是叫人稱義的。因為惟有如此,我才能說服鼓吹其他人來守律法。因為,律法是好的,是使人稱義的,所以大家都要來守律法。
那些以為基督徒是要用行為做見證的,也是如此。所以保羅告訴我們:「那些人(律法主義者)熱心待你們,卻不是好意,是把你們關在外面,叫你們熱心待他們。(加4:17)」
你是否有這麼覺得?在教會裡,那些念神學院的人很棒,他們是為神捨身的。那些參與許多教會服事的很棒,他們是為神擺上的。那些奉獻禱告的很棒,他們是為神獻上的。那些關懷他人的很棒,他們是愛神愛人的。
事實上,這些動作,可能很棒,但也可能不棒。背後的動機才是重點。可是,律法主義的教會,用各式各樣的行為來界定棒與不棒,並且把你們關在外面,告訴你們,只有你們也這樣,才是棒的,於是,你們就熱心待他們,羨慕渴望能夠進到他們的圈子裡,好像他們那邊有基督福音的真理。但耶穌論到這樣的人,是這麼說的:「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走遍洋海陸地,勾引一個人入教,既入了教,卻使他作地獄之子,比你們還加倍。(太23:15)」因為,你經過努力,好不容易打進了他們的圈子,當然也要這樣要求其他人照做,而且變本加厲。
如果律法是每做一件對的事,記嘉獎一次,那麼法利賽人/律法主義者就可以誇口,而我們也要努力向他們看齊;如果律法是只要犯了任何一條,即便只有一次,就是有罪,那除了倚靠耶穌的恩典,誰可以誇口?律法主義者只為做壞事認罪悔改;但是順從福音的人,連做好事也成為承認自己不足的原因。因為,好事如果成為我的誇口,我的動機就不是出於福音,而是出於律法主義。
甘地不認識耶穌,他以為基督徒的行為不足以見證耶穌。今日,很多打著基督旗幟的宗教人士也不認識耶穌,他們聽了甘地的話,就想要努力靠行為見證耶穌。保羅說:「你指著律法(行為)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羅2:23)」
律法主義者,與順從福音之人,行為上有很多重疊之處。但差別本來就不是行為,而是動機。
律法的真諦:聖靈的割禮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羅2:28,29)
如果甘地真的認識耶穌,那麼「基督徒是這麼不像這位基督」,指的應該是基督徒沒有持守「得救是本乎恩,不是倚靠行為」這一件事。那麼,其實甘地的這一句話依舊成立。因為,今日基督徒的行為不好,不是出於沒有在行為上努力,而是出於不信。
以賽亞說:「他們天天尋求我,樂意明白我的道,好像行義的國民,不離棄他們神的典章,向我求問公義的判語,喜悅親近神。他們說:我們禁食,你為何不看見呢?我們刻苦己心,你為何不理會呢?看哪,你們禁食的日子仍求利益,勒逼人為你們做苦工。你們禁食,卻互相爭競,以凶惡的拳頭打人。你們今日禁食,不得使你們的聲音聽聞於上。這樣禁食豈是我所揀選、使人刻苦己心的日子嗎?豈是叫人垂頭像葦子,用麻布和爐灰鋪在他以下嗎?你這可稱為禁食、為耶和華所悅納的日子嗎?我所揀選的禁食不是要鬆開凶惡的繩,解下軛上的索,使被欺壓的得自由,折斷一切的軛嗎?不是要把你的餅分給飢餓的人,將飄流的窮人接到你家中,見赤身的給他衣服遮體,顧恤自己的骨肉而不掩藏嗎?(賽58:2-7)」
律法主義的人,與順從福音之人,一樣會禱告、會禁食、會服事、會奉獻、會讀神學院。差別在哪裡?什麼樣的人會問「我們禁食,你為何不看見呢?我們刻苦己心,你為何不理會呢」?禁食與刻苦己心是有其他動機、別有居心之人,才會這樣問。
Timothy Keller講道時這麼說過:「律法主義者,順服神,是為了從神那裡得著什麼;順從福音的人,順服神,是為了得著神。1」想要透過行為討神喜悅的人,是想要從神裡換取東西。不必然是世人看為壞的事情,也有可能是神的祝福或恩典。但是,恩典不是換來的,是耶穌犧牲自己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贖來的。他說:「如果基督信仰的核心是得救本乎恩,救恩不是因為我們做了什麼,而是耶穌為我們做了什麼,相信神單單因為祂的恩典而接納了我們,是一件深深地令人謙卑的事。2」
律法主義者無法理解為什麼這會是一件深深地令人謙卑的事情,因為他沒有在律法中知罪。整本舊約,都在叫人知罪。但保羅在上一段經文提到過,罪人,是神任憑他們按著自己的熱情、喜好,去行自己以為好的事情(羅1:24-26)。這樣被神任憑的人,要能夠意識到自己有罪,何等困難?!只要人還沒有意識到,神的義僅在福音之中,而不在任何行為之上,人就不會明白,為什麼神的恩典,在基督裡面,是如此地令人謙卑。這些人仍舊會滿足於自己的行為之上。耶穌對他們而言,可能好行為的獎勵者,也可以是個好行為的榜樣,但不是救主。
保羅說:「因為外面作猶太人(基督徒)的,不是真猶太人(基督徒);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基督徒)。(羅2:28,29a)」
割禮是什麼?創世紀17章記載,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並且要亞伯拉罕和他的家族行割禮,做為立約的印記。從現代的角度,割禮像是在契約上蓋章一般。這樣講其實有點不夠精確,但不是本篇要討論的,所以請將就一下。
為什麼說:「肉身割禮,不是真割禮」?簡單來說,蓋了章簽了字,卻不履行合約,有什麼意義?沒蓋章沒簽字,但是履行了當初口頭上成諾的義務,不就夠了?這就是為什麼肉身上的割禮,外在的行為表現,是沒有意義的。尤其是,神和亞伯拉罕立的約,沒有要亞伯拉罕做到些什麼,割禮是代表著對於神所立之約的信任。所以,內心相信神在基督耶穌裡完成了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才是重點。至於外面的行為,並不證明內心的狀態。這個前面已經提到過了。
所以,神看重的不是行為,也不是想要透過行為換取神肯定的人。神看重的,是你是否愛祂、要祂。罪人,是按著自己喜好行事的人;義人,是按著神心意行事的人。神的心意,耶穌告訴我們:「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6:40)」保羅因此說:「我不以福音為恥。(羅1:16a)」那些以為還要加上行為來見證神的,就是以福音為恥的。
什麼是「見子而信」?說自己是信耶穌的人很多。但耶穌告訴我們不是都能進神的國(太7:21)。惟有受聖靈割禮的,才是真猶太人(基督徒),才能夠進神的國。沒有聖靈的幫助,沒有人可以跳脫出自己的意思,去順從神的意思。這個道理不難。我如果沒有告訴你我的心證,你至多只能猜猜看我的心證。但如果我告訴你我的心證,你就能明白我的意思。接下來,你就可以選擇是要按著你的意思,還是要按著我的意思。這就是保羅所說:「屬靈的人知道如何評價所有的事,卻沒有一人知道該如何評價他。誰曾知道主的心去教導他呢?但我們是有基督的心了。(林前2:15,16)」如果神告訴了你祂的心意,就是見到子,認識耶穌;如果你選擇祂的心意,願意放下你的心意,就是信祂。所以「我們得救本乎恩,也因著信。(弗2:9)」換句話說,神向亞伯拉罕應許的,在基督耶穌裡面已經成就了。如果你看見了,並且打從心裡相信,這就是聖靈的割禮,是律法透過叫人知罪,真正想要介紹給人的。
至於沒有領受聖靈割禮的人,尤其是律法主義者,你八成對罪有著錯誤的認識,以為罪就是犯律法,就是行為不檢點,不夠好。所以你還在努力地靠著行為,以為是見證神,其實是在見證你自己的義,也就是在神面前的不義。 認罪,尋求神的心意,將是你唯一的盼望。感謝神,因為耶穌說:「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因為凡祈求的,就得著;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太7:7,8)」詩篇第一篇為什麼說「惟喜愛耶和華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詩1:3)」?為什麼不是說「晝夜遵行的,這人便為有福」?因為,保羅告訴我們,想要靠著律法,就必須行出律法,才能稱義。但是,晝夜思想,明白律法是叫人知罪,接受基督的福音,並回轉歸向神的,這人便為有福。
註1:在「The Prodigal Sons」講道上提到(available on iTunes, Feb. 4, 2010)。
註2:Timothy Keller, The Reason for God: Belief in an Age of Skepticism (Riverhead Books, 2008), 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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